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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业务流程,提高承保 质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杜绝虚假承保,防范道德风 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承保准备 第二条拟开办农业保险的公司,应按照保监会《关于 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 号)要求,对机构、人员、服务网络等进行评估,上报总公 司审核。在开办业务前,由总公司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原则上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开办区域的县级应设立 机构或服务网点。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应做好承保前的 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政府协调,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方 案,履行产品备案手续,加强宣传及人员培训,推动基层服 务体系建设,为承保工作奠定基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汇 报,提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计划,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 门的支持与认可。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农业保险风险评估工作。 -1- 对承保区域内的标的风险特征、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及巨灾 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六条保险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 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合理制定 保险方案,并做好再保险安排,报总公司审批同意。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方案制定保险产品,并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产品备案手续。 第八条保险公司可借助基层涉农服务部门及公司现有 机构网络力量,在政府部门支持下,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的服务体系、奖惩机制及管理制度。 (一)原则上在乡镇一级具备自有或受委托的工作机 构。 (二)原则上在乡镇一级配备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农业 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村一级引入协助开展农业保险 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选择农民 喜闻乐见的方式,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农业保险宣传。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 包括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部门工作人员, 了解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及监管要求,学习掌握保险公司产品 条款、承保流程操作规范及承保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承保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承保工作中,原则上应坚持大面 -2- 积集体统一投保,整体推进,并做到“承保到户”。“承保到 户”是指,对于农业大户、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作为 被保险人单独投保的,要做到保单发放到被保险人;对于以 村、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为单位集体投保的,应有分 户标的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农户基本信息及标的信息,由农 户签字确认,实现承保到户。 第十二条农业保险投保单及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应采用 格式化单证,由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负责设计。分 户标的投保清单背面可附投保须知,明示投保险种主要内 容。承保前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要素信 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 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或数量、应交 保费(即总保险费)、农户自交保费,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 资金账号等。 (一)种植险业务还须填写作物名称、地块位置(能够 简单描述地块位置的基本信息),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使用 GPS、无人航拍机等新技术承保。 (二)养殖险业务还须填写饲养方式、饲养品种、耳标 号(能繁母猪、牛、羊、马、骡子、骆驼等必须有唯一的耳 标号)或批次号。 (三)林业险业务还须填写林木属性(公益林/商品林)。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履行说明与告知义务,指导填写 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收取农户自交保费,由农户签字确认投 保信息。 -3- (一)向农户进行说明与告知,提示阅读投保须知。 (二)按照农户应交保费金额向农户收费。 (三)由农户确认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所填内容,签字确 认。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本人,注明“***(代)”,不得 模仿他人签字。 说明与告知义务应在投保清单上明示,种植业保险、养 殖业保险、林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样例详见附件1-3。 第十四条集体投保业务应做到“承保情况公开”,在填 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和预收保费后,应做好收费登记,并将 分户投保信息以村或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地点选择村 (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如村委会公告栏、宣传栏等。公 示内容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中主要信 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公示后,如农 户反馈信息不准确,应及时核对调整。保险公司要将公示情 况通过拍照、录像等留存。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认真核对农户基本信息、保险标 的数量、风险情况,确保承保标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收取农户自交保费后,应及时将投 保单录入系统,并于30日内将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信息导入 系统,保证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分级承保工作质量抽查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