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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股权交易所 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第一节概览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公司业务 第四节公司治理 第五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六节定向发行 第七节发展规划 第八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节风险因素 第十节有关声明 第十一节附件 第三章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摘要 第四章附则 附件一: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参考目录 附件二: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摘要参考目录 附件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挂牌交易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天交所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挂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天津股权交易所传统行业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天津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权在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交所”)挂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拟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编制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拟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拟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拟挂牌公司在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第六条拟挂牌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由具有天交所合格注册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拟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挂牌交易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字样,扉页应载有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1、“本公司董事会保证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4、“天津股权交易所以及有关备案机构对本公司股权挂牌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5、“天津股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由于政策和市场变化给股权挂牌交易和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6、“本公司向天津股权交易所承诺,此次挂牌交易申请文件的电子版与书面文件一致,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拟挂牌公司应在概览中列出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正文中提及的专有名词简称或缩写的释义。 第二章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第一节概览 第九条拟挂牌公司应在概览中提示性地说明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的关键内容,以使投资者尽快了解挂牌交易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名称及简称 (二)总股本 (三)本次股权挂牌交易股本额 (四)挂牌交易地点 第十条拟挂牌公司应在概览中说明本次股权挂牌的有关机构,包括: (一)保荐机构 (二)报价商 (三)审计机构 (四)律师事务所 (五)验资机构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拟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下列情况: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邮编、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所属行业、主要业务、组织机构代码等。 第十二条拟挂牌公司应详细披露公司的历史沿革,应说明公司的前身、设立及发展主要历程、历次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等。如果股权变化情况较复杂,可采用流程图、表格或其他形式梳理归并,并作为附件披露。律师和保荐机构须对本部分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拟挂牌公司应详细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图,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