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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立项审核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债券业务,提高项目质量、防范风险、合理利用资源,确保私募债券业务市场战略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私募债券业务的特点和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私募债券业务立项审核应对项目的成功率、风险性、收益性以及承销项目的适销性等方面作基本判断,以选择优质项目,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第三条私募债券主承销项目,应申请项目立项。第四条根据本规定应申请立项的项目通过立项前,可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对外签订保密协议、合作意向书、框架性协议、等,但不得签订主承销协议,也不得在任何协议中约定我司将来一定为客户提供主承销服务。如情况特殊,为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而需例外处理的,应在合同管理系统中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项目可行性的判断及申请例外处理的原因,按公司合同审批流程获准后,可做例外处理。第二章立项审核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立项审核工作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规定,参与人员对获悉的业务信息应严格保密。第六条立项审核工作遵守公司隔离墙制度,包括隔离机制、人员管理、信息隔离和跨墙管理等规定。第七条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的质量控制部门是立项审核的常设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立项审核制度,负责协调立项审核工作,对审议项目组织进行初审,立项会务安排等工作。第八条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可依据市场状况及发展战略,不定期公布立项标准指导意见。立项标准指导意见为项目立项的最基本要求,业务人员可以参考其进行项目承揽、项目运作和申请立项等工作。但项目立项决策,以立项会议的表决结果为准。第九条私募债券业务人员应保证提交的立项材料和立项申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揭示项目成功率、风险性、收益性及承销项目的适销性等问题。质量控制部门制定立项材料目录和立项申请报告格式。第十条立项表决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及时学习并全面系统的掌握私募债券业务政策、法规、制度,研究各类业务案例;(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认真地审核材料;(三)在立项会议上应积极参加集体讨论,提出审核意见;(四)独立做出判断并及时发表立项意见。第十一条立项表决人员享有如下权利:(一)全面掌握公司私募债券业务的市场战略、申请立项项目具体情况等信息;(二)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询问,要求立项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三)就其所了解的情况在项目立项会议上充分、客观地发表意见;(四)独立地发表立项意见、做出立项决策,不受任何干预。第三章私募债券主承销业务立项程序第一节立项申请第十二条私募债券业务人员在项目承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判断项目可行,且有相当把握与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时,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认可后,应尽快提出立项申请。第十三条立项申请人应按照质量控制部门要求,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立项材料。在符合内部隔离墙制度、公司有相应行业研究人员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邀请公司的货币市场及债券市场研究专家提供书面的研究意见,作为立项材料之一。第二节立项初审第十四条承揽人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项目提交立项申请前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立项申请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表审核意见。第十五条质量控制部门在上款规定的负责人发表审核意见后,对立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核查,对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完备材料的立项申请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在说明原因后予以退回。第十六条立项申请受理后,质量控制部门指定预审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对于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以外的部门或分支机构承揽的私募债券项目,质量控制部门邀请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的债权融资业务部门负责人发表审核意见。第十七条非因特殊情况,预审人员应在第十六条规定的负责人发表意见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第三节立项会议第十八条在预审人员完成初审,项目组落实初审意见的相关问题后,由质量控制部门组织书面立项审议和表决。第十九条私募债券主承销项目立项会议的表决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公司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领导及分管销售交易部门的领导;(二)销售交易部负责人、债券销售交易负责人;(三)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质量控制部门指定的预审人员。每次立项会议的表决人员应为5位以上。第二十条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的债权融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提请召开现场立项会议。立项会议由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的债权融资部门负责人或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主持。第二十一条质量控制部门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向包括表决人员在内的与会人员发出立项会议通知。一般情况下,立项会议在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举行。第二十二条出席立项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表决人员和项目组成员。第二十三条立项会议的程序如下:(一)预审人员报告初审情况;(二)表决人员对项目需关注的事项发表意见并向项目组提出询问,项目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