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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1、档案材料必须根据其保管期限进行鉴定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予以销毁。2、建立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档案室牵头有关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组成共同对所鉴定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和监销。3、档案达到开放期由鉴定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4、档案保密期满由鉴定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5、对在整理的归档材料要以全面的、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鉴定其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权限有异议时由鉴定领导小组裁定。6、通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编制清册并由鉴定领导组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7、鉴定工作完成后由档案室和鉴定领导小组对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写出鉴定小结和销毁报告报请所在地区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批准。8、准备销毁的档案在经过主要领导批准后还应再放一段时间再进行销毁。9、要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销毁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理或任意分散。销毁档案时须由二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10、销毁后必须在原目录上注销并说明鉴定和销毁日期。11、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