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6
2/6
3/6
4/6
5/6
6/6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对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近年来渎职犯罪越来越呈上升的趋势。我院在渎职犯罪受案数有所上升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均对案件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依法量刑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在对近年来我院办理的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和查找原因时发现此类案件量刑偏轻现象确有存在。下面笔者以2005年至2012年我院办理渎职犯罪案件的判决为例对此类案件的量刑及轻刑化趋势的原因及其对策作简要分析。一、2005年至2012年我院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判决基本情况。2005年至2012年我院共受理渎职案10件10人作出有罪判决10件10人。其中1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9人缓刑还有1人被判处实体刑。可见我院2005年至2012年办理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占此类案件的88。9%。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倾向较明显。而有的案件量刑甚至已经达到了畸轻的程度如2005年我院查处的王某、姚某涉嫌刑讯逼供一案。2005年7月31日XX县区公安局对胡绍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立案进行侦查原XX县区公安局干警王某、姚某在讯问胡绍华的过程中多次用钝器击打胡绍华的面部、颈部、胸腹部、背腰部及四肢造成嫌疑人胡绍华皮肤擦伤、大面积皮下及肌肉组织挫伤、右侧第3、第4肋骨骨折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我院对王某、姚某二人依法立案侦查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后法院仅以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等情节为由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原因造成渎职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原因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说存在以下的原因:(一)、客观原因第一我国现行立法还不够完善。渎职犯罪大多为情节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判予刑罚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判处更重的刑罚。但对于何谓情节严重、何谓情节特别严重刑法没有予以明确。而贪污贿赂犯罪明确规定贪污贿赂数额达到五千元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贪污贿赂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就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后者的操作性更强对执法者的约束也更加刚性为案件的处理更为有章可循。第二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偏低。在所有的渎职罪中刑法规定最高的刑期是有期徒刑十年即使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的伤亡或者有更为严重的后果而单纯是渎职罪最高也只能判到十年有期徒刑。第三司法解释尚不到位。针对渎职侵权案件何谓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严重后果和特别严重后果如何来区分“两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和重特大标准但是该立案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标准不一致有的和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较为严格导致法院常常将检察机关认定的重特大案件放在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第一档量刑幅度内判刑。(二)主观原因第一尚未充分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犯罪的本质是对国家权力的亵渎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权力的公信力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造成了较为严重损害。它比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更广泛对国家权力的亵渎也更为严重。尤其在损失后果方面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动辄就造成数百万、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或者百人、千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用是否被告人是否有贪污贿赂的标准来界定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以被告人并没有得到好处为由来否定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甚至否定渎职犯罪的存在。第二判处该类犯罪处罚轻、干扰多、阻力大。很多领导对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认为贪污贿赂才是犯罪工作失职只能说明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程度而已所以往往以教育挽救干部、维护单位形象等理由到检法机关说情甚至给检法机关施以压力制造社会舆论。第三渎职犯罪案件本身比较复杂行业性强涉及的领域广。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涉及的42个罪名中有的罪名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有的罪名是为某一个或一些特定的国家机关特别是为执法机关设定的如徇私枉法罪就是为公检法机关设定的但更多的涉及到不同机关这些机关行业性很强涉及各种权力的运行和职权的行使。而且最后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渎职侵权犯罪。我院近四年来办理的渎职案件涉及的部门就有学校、建设系统、公安、法院等等。对大部分精力都放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人员来说渎职犯罪案件要更加复杂更加难以把握一些这也是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量刑偏低的一个客观因素。第四有人认为有一部分渎职犯罪的人本身为了革命事业操劳了一辈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