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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考试重点(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二)立法的概念:(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四)评价《立法法》一、积极意义: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监督机关)。作为国家主权者的社会公众以及有权的社会组织。“不同国家监督不同效力不同”?一、立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无法通过审判案件来监督而备案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外国:在立法机关或议会内部实施立法监督这在采取“两院制”的国家尤为明显例如美、法、德;美国还创制复议制度;。二、政府和国家元首的监督:我国:《立法法》中规定提出审查权和备案制度但是程序滞后备案流于形式;而元首无权决定是否批准;外国:行政机关有提请审查的权力、接受备案的权力;国家元首的立法的监督权则主要包括了立法的批准、签署、公布、否决。三、司法机关的监督:中国:司法监督机制难以启动法院不具有对于抽象性法律规范的司法审查权可以告具体行为但不能告相关法律条款法院也不能撤销错误的条款;外国:司法机关监督的形式主要是通过个案审理的形式进行。四、专门监督机关:中国:无;外国:如德国宪法法院凌驾于三权之上法国宪法委员会拥有宪法审查权。五、人民监督中国:机制不畅通(授权立法的程序的开放性缺失);外国:尼克松因为水门事件下台。(二)我国现行立法—监督体制内容:合法性审查【撤销不合法的】;适当性审查【改变不适当的】;违宪性审查【合法(符合上位法)、适当但不一定合宪】。特征:1、以人大为中心其他监督主体相配合。2、监督内容的普遍性和形式的多样性。3、自上而下的单向性我国同外国的立法监督的比较评价:不足:(一)立法监督体制设计上存在缺漏(二)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导致立法权限划分不清影响了立法监督权的实现(三)已有的立法监督具体制度缺乏完备的程序保障(四)缺乏专门的立法监督工作机构(五)缺乏必要的立法监督责任制完善:(一)建立必要的组织保障设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二)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使司法审查权与权力机关立法监督权相互弥合(三)明确立法权限划分保证立法监督权的实现(四)建立和完善立法监督的法律责任增强解决法律冲突的动力来源(五)完善必要程序充分发挥已有立法监督具体制度的作用(九)立法结构与法的完善【重点】法的完善:1、立法信息收集、反馈。2、立法的修改。3、补充。4、清理、汇编、编纂。5、解释等。结构:1)目录、标题、序言【无法律效力但属于法律一部分】、括号【只用于条文标题】和附录【说明使便于理解】2)法的卷、编、章、(节)、条、款【一款一层意思】【不加序号】、项【(一)】、目【1】【项、目取决于分量与复杂程度】3)法的总则【原则不能写在一条里】、分则【完整、可操作性】和附则【辅助】完善:一、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的编排汇编成册的活动。二、法的编纂——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的活动。(十)授权立法一、定义: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