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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逻辑的关系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应更集中体现人类的理性体现理性思维的逻辑性。逻辑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支柱性学科之一。2、逻辑也要借助于法律的推动得以发展。逻辑的诞生除了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推动力外雅典城邦民主制度造就的辩论风气(如议会辩论、法庭辩论等)特别是辩论中对谬误的驳斥和对有效论证的追求为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课程内容第一章引论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三章命题(一)——简单命题第四章命题(二)——复合命题第五章规范命题及推理(自学)第六章演绎推理(一)——简单命题推理第七章演绎推理(二)——复合命题推理第八章归纳推理第九章类比推理第十章假说与侦查假说(自学)第十一章论证(自学)第十二章逻辑学基本规律(自学)第一章引论本章要求:明确法律逻辑学的定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第一节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一词的含义1、“逻辑”一词的来源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导源于希腊文λoyos(逻各斯)。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逻各斯”看作是“顷刻也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古罗马更多的用“论辩术”(dialectica)表示逻辑科学。日本学者把“逻辑”思想译为“论理学”。中国学者把研究论辩的学问(逻辑)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等;17世纪明末李之藻与葡萄牙传教士合作将葡萄牙大学逻辑讲义《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译为《名理探》;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严复把“Logic”音译为“逻辑”但他把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的《逻辑体系:归纳与演绎》译为《穆勒名学》仍用“名学”代替“逻辑”命名其书籍。孙中山先生把logic意译为理则学即“思想之门径诸学之规则”。20世纪30-40年代“逻辑”的译名才逐渐被我国逻辑学界接受并使用。2、“逻辑”的一般含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一般指如下四种含义:(1)指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2)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或看问题的方法。(3)指人们思维的规律、规则;(4)指一门研究特定对象的科学即逻辑学。二、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学的产生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2000多年历史;源于当时论辩风气的盛行和科学的发展。三个发源地:中国、印度和希腊。1、中国春秋战国时代逻辑思想大为发展。出现了:惠施、公孙龙、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