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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内容提要】犯罪构成分成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与刑事法律实践的基本规律相适应,有  利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展开,也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研究中诸多缠结  的消解。两种犯罪构成既有联系又各有特点,其要件也有差别。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  运用犯罪构成时应当区别对待,否则难以避免实践和理论上的混乱。【关  键  词】犯罪构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虽经长期研究已取得长足进展,但尚无根本性突破。人们或局限于  局部要件,或局限于要件的具体运用,或局限于要件的重新组合,都没有脱离现有的基  本理论模式,各种观点都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内在矛盾,使得刑法学研究的深化受到制  约,弱化了刑法理论对刑法实践的指导作用。笔者以为,当一种理论在其现有框架及概  念体系内不能找到合理的完善方案时,就不能不对它的整体合理性提出质疑,而质疑的  起点应当是作为方法论的视角问题。恰当的视角为理论展开提供正确的方向和前提。本  文正是从刑法理论的两种基本的不同视角出发,对犯罪构成作出新的界定。一、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之区分的提出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犯罪构成是法律概念还是理论概念的论争。(注:参见樊凤林  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陈明华主编:《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陈泽杰:“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载  《法学研究》1987年第8期;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1993年版,等等。)犯罪构成在根本上是刑法规定还是刑法理论?根据通说,犯  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这表明,犯罪构成在根本上  是刑法规定。有学者说得更为明确:“对犯罪构成尚存争议表明对刑法规定还有不同理  解,但不能因此否认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本身。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理解研究所  取得的成果,则是理论学说(犯罪构成理论),如果没有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犯罪构  成理论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注: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  社1997年版,。)由此出发,刑法学界主要是从司法定罪的角度来理解的。笔者  并不否认犯罪构成对司法定罪的意义,也不否认作为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司法定  罪的标准只能是刑法规定,用刑法规定之外的刑法理论认定犯罪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但是,当事实上存在着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而不加区分,则难于深入和全面地  把握犯罪构成。(一)我国犯罪构成研究的视角缺陷我国犯罪构成研究存在的视角缺陷,是忽略了犯罪构成对于刑事立法实践的意义。从  司法定罪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无疑首先是一种法律规定。但是,作为法律规定的犯罪  构成相对于犯罪构成理论来说,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源”或“本”。任何刑法规定都  以刑事立法活动为前提,立法者不将犯罪构成规定到刑法条文中去,刑法中怎能有犯罪  构成的规定?进一步分析,从立法设罪的角度看,立法者要将犯罪构成规定到刑法之中  ,必须在刑事立法之前掌握一定的犯罪构成理论,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过是立法者主  观上存在的犯罪构成理念的外化。在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水”或“木”,立  法者主观上的犯罪构成理念才是“源”或“本”。当代立法者以其对犯罪构成的明确认识来设置刑法中的各种犯罪,即能动地以犯罪构  成理论来指导刑事立法。众所周知,“在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及整个刑法学理论体系中,  犯罪构成占据着核心的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  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和法治思想在刑法学上的成果。”(注:陈明华主编:  《刑法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