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七十一·志第三十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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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七十一·志第三十八.docx
《新元史》卷七十一·志第三十八《新元史》卷七十一·志第三十八○食货四△盐课元初,以酒醋、盐、河泊、金、银、铁冶六色课于民,岁额银万锭。太宗二年,始定盐法:一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中统二年,减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二年,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二年至延祐三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至大四年,户部言盐课价钱,中统至元年间,每引一十四两,至元二十二年每引二十两,已后递添至元贞二年,一引作中统钞六十五两。此时中统一两可买盐四斤上下。至大二年,尚书省奏准:每盐一引改作至大银钞四两
《新元史》卷六十八·志第三十五.docx
《新元史》卷六十八·志第三十五《新元史》卷六十八·志第三十五○食货一△户口科差税法元中叶以后,课税所入,视世祖时增二十余倍,即包银之赋亦增至十余倍,其取于民者可谓悉矣。而国用日患其不足,盖縻于佛事与诸事戚之赐赉,无岁无之,而滥恩幸赏,溢出于岁例之外者为尤甚。至大二年,中书省臣言:“常赋岁钞四百万定,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定,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万定。今已支四百二十万定,又应支而未给者尚百余万定。臣等虑财用不继,敢以上闻。”及仁宗即位,中书平章政事李孟言:“每岁应支六百万余定,
《元史》卷八十八 志第三十八.docx
《元史》卷八十八志第三十八《元史》卷八十八志第三十八◎百官四太常礼仪院,秩正二品,掌大礼乐、祭享宗庙社稷、封赠谥号等事。中统元年,中都立太常寺,设寺丞一员。至元二年,翰林兼摄太常寺。九年,立太常寺,设卿一员,正三品;少卿以下五员,品秩有差。十三年,省并衙门,以侍仪司并入太常寺。十四年,增博士一员。十六年,又增法物库子,掌公服法服之藏。二十年,升正三品,别置侍仪司。至大元年,改升院,设官十二员,正二品。四年,复为太常寺,正三品。延祐元年,复改升院,正二品,以大司徒领之。七年,降从二品。天历二年,复升正二品。
《元史》卷八十八 志第三十八.docx
《元史》卷八十八志第三十八《元史》卷八十八志第三十八◎百官四太常礼仪院,秩正二品,掌大礼乐、祭享宗庙社稷、封赠谥号等事。中统元年,中都立太常寺,设寺丞一员。至元二年,翰林兼摄太常寺。九年,立太常寺,设卿一员,正三品;少卿以下五员,品秩有差。十三年,省并衙门,以侍仪司并入太常寺。十四年,增博士一员。十六年,又增法物库子,掌公服法服之藏。二十年,升正三品,别置侍仪司。至大元年,改升院,设官十二员,正二品。四年,复为太常寺,正三品。延祐元年,复改升院,正二品,以大司徒领之。七年,降从二品。天历二年,复升正二品。
《新元史》卷五十一·志第十八.docx
《新元史》卷五十一·志第十八《新元史》卷五十一·志第十八○地理六湖广等处行中书省,领路三十二、府二、州十三、安抚司十五、军三、属州十五、属县一百四十二。蛮夷土官府州县等,不在此数。江南湖北道肃政廉访司。武昌路。上。宋鄂州,属荆州北路。至元十一年,归附,置安抚司。十四年,置湖北宣慰司,改安抚司为鄂州路总管府。十八年,移宣慰司于潭州。十九年,本路直隶行省。大德五年,以鄂州为世祖亲征之地,改武昌路。户一十一万四千六百三十二,口六十一万七千一百一十八。至元二十七年抄籍数。领司一:录事司。至元十三年置。县七:江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