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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下面yjbys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仅供大家参考。一、法的价值冲突: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1、无涉状态:两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2、耦合状态: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两者之间任何一个变量的增减多意味着另一个变量的增减。3、竞争状态: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两者焦集在一个点上并相互竞争,彼此消长之间呈现相反的关联。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1、目的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自由与安全(预防恐怖活动的安检)正义(提高福利)与效率等。2、形式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确定性与灵活性等三、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1、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多元化,但资源是有限的。2、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冲突加剧。3、社会变迁、制度改革等原因。四、法的价值整合:(一)法的价值整合的过程: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主要包括:1、立法阶段是价值整合的初始阶段。这种整合具有几个特点:宏观性、基础性、机动空间较大。2、行政和司法环节的进一步价值整合。尤其表现在裁量行为领域,有类似立法者的价值整合能力。(二)法的价值整合的原则:1、兼顾协调原则。2、法益权衡原则。3、维护法的安定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