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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财税处理比较不同财税处理比较房地产开发将其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经营租赁时,一般有两种处理:一是将自行开发产品转为出租开发产品核算,二是将自行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核算。从会计角度讲,两种处理方法都不会对年度会计利润产生。但从税法角度讲,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却有不同的影响。例如,甲公司为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2005年1月1日,其开发完成的一幢房产账面价值1500万元,甲公司将该房产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租金总额360万元。当时的市场价格为2500万元。租期届满,甲企业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产。假定房产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不考虑房产残值、营业税金及附加)。(注: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未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一、转为出租开发产品核算1.出租期间会计利润租金收入:360万元;摊销成本:1500÷20×3=225万元;会计利润:360-225=135万元。2.出租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用于出租的开发产品未转作固定资产核算,其摊销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出租期间已摊销的折旧2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36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118.8万元(360×33%)。3.租期届满时出售甲企业出售该房产时结转销售收入3000万元,账面成本余值为1275万元(1500-225),会计利润为1725万元(3000-1275),已摊销折旧225万元此时可作为计税成本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495万元。从上可看出,开发企业从出租至出售应交所得税总计为613.8万元(118.8+495)。二、转作固定资产核算1.出租期间利润同上。2.出租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后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的.公允价值应以当时的市场价值,因此出租期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2500-1500)。因开发产品已转为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其计税成本为2500万元,增加的计税成本1000万元中属于出租期间的折旧费用150万元(1000÷20×3)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35+1000-150=985万元;应交所得税:985×33%=325.05万元。3.租期届满时出售甲企业出售该房产时结转销售收入3000万元,账面固定资产净值为1275万元(1500-225),因此,会计利润为1725万元。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增加的计税成本余值850万元(1000-150)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1725-850=875万元,应交所得税为875×33%=288.75万元。从上可看出,开发企业从出租至出售应交所得税总计也为613.8万元(325.05+288.75)。通过比较,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不会会计利润,应交所得税总额也是相同的;但是,从年度现金流量来看,采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前期支付的税金较少,资金压力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