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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决定投资1亿元兴建一栋办公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6家省内的单位参加了投标。招标文件规定,2000.10.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11.3日举行开标会。但E单位2000.11.1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ABCD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余万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人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招标标底存在问题,高出实际估算1000万元。同时D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为此,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审。2001.1.28日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确实高出实际工程量1000万元。问题:1、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说明理由。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该如何处理?3、对D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4、问题久拖不决后该医院能否要求重新进行招标?5、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甲方赔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