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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必须具备的法律意识企业高层必须具备的法律意识作为企业领导人,应该时刻将以下经营企业的三大法律思想铭记在心,具备了最基本的法律智慧,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游刃有余而不与法律发生冲突。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家要有法律雷区思想,即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在企业的所有损失中,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大约占75%左右,另一方面,法律也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决策失误,比如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就是针对企业领导人盲目决策和决策失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像有些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则明确规定了此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家由于因违规、违法经营而承受的风险。随着市场的'开放和竞争加速,我国出现了许多新生代企业,这些企业在公司的设立、初创、成长等各个阶段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比如我们经常可以遇到有人出资、有人出技术共同成立公司的情形,由于法律对无形资产入股的限制,实际操作中会产生一些绕开法律屏障的“变通措施”。在一开始,优势互补是合作的基础,但随着条件的改变,原来存在的优势互补有可能逐渐消失,产生分歧从而导致合作关系破裂,那些当初为规避法律的“变通措施”反而成为企业家为自己设下的陷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这就是缺乏法律雷区思想所致。其次,企业家要有穷尽权利思想。在某些企业领导的眼中,法律事务不外就是“打几个官司”,只要官司打赢就够了,甚至认为,法律顾问增加了公司管理费用,使管理环节与流程变得复杂繁琐,要它何用?这种想法直接导致了许多法律隐患的产生。事实上,企业的法律顾问应起到为企业穷尽其法律权利的作用,而绝不只是在出现问题时才想要如何解决,忽视法律的预防功能。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法制越来越健全但法律系统越来越庞大的今天,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远远高于市场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仅仅是法律顾问制度功能的一小部分,除了建立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健全,以及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也将越来越显现其重要性。最后,企业家应该具备法律空间思想。由于相当一部分与现代经济活动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尚未出台,在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中还存在许多“真空”或“灰色”地带,如何确定其合法性界限,并在最大程度上拓展企业的利益也成为一种技巧――比如企业在收集竞争对手的非公开信息时,怎样才能避免陷入“侵犯商业秘密”的泥沼;又如知识产权资产化以后,现代企业如何在其管理模式中形成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再比如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日新月异的普及和发展变化,企业将来面对的有可能是来自全球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不同客户,如何把握政策和法规动态,并及时根据法律环境变化调整企业E时代商务的法律事务战略,也将成为企业经营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对企业领导人而言,这三大法律思想绝不仅仅是纸上谈兵,而是对企业建立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的科学管理的法律智慧,如果能有效实施,必将对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