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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Proof•17/06/2008•GrandField•080600747ann(Protrans)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15) 公佈 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本公佈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刊發,以提供有關鈞濠、遠程與中城訂立之合作框架 協議之資料。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鈞濠及遠程與中城 訂立合作框架協議,據此(其中包括),受限於合作框架協議之條款及條件,鈞濠同意 於協議期內委任中城為各個項目之主承建商,而中城同意委聘遠程就各個項目之施工 向其提供管理服務。 本公佈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刊發,以提供有關鈞濠、遠程與中城訂立之合作框架協 議之資料。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鈞濠及遠程與中城訂 立合作框架協議,據此(其中包括),受限於合作框架協議之條款及條件,鈞濠同意於協 議期內委任中城為各個項目之主承建商,而中城同意委聘遠程就各個項目之施工向其提 供管理服務。 合作框架協議 日期: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七日 訂約方:鈞濠,即鈞濠集團有限公司 遠程,即遠程置業(深圳)有限公司 中城,即深圳市中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中城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各自均為獨立 第三方。 *僅供識別 1 1stProof•17/06/2008•GrandField•080600747ann(Protrans) 合作框架協議之先決條件 合作框架協議須待下列該等條件達成後方會生效: (a)由中城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批准訂立合作框架協議及完成據此擬進行交易之決 議案正本已經送呈; (b)訂立合作框架協議及完成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已獲鈞濠及遠程各自之董事會批准。 合作框架協議並無就達成該等條件預定任何最後完成日期。 協議期 由開始日期起計為期十年,惟須受該等條件規限。 主承建商 鈞濠同意委任中城為各個項目之主承建商,中城將與相關發展商就各個項目簽訂獨立之 建築合同,並須載有以下條款: (a)建築合同之合同數額應由發展商根據當時市場狀況單方面決定; (b)發展商根據建築合同支付任何款項,均應存入一個受管理委員會全權控制之銀行 賬戶。 管理服務 遠程將就有關各個項目施工之所有事宜向中城提供管理服務,並就此收取管理服務費。 管理服務費 就每個項目,中城須參照中城從建築合同賺取之純利(除稅後)之90%向遠程支付管理服 務費。 管理服務費乃參照一般商業慣例及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之管理及顧問服務公司所報之 市場收費,經本集團與中城以公平原則磋商後釐定。 2 1stProof•17/06/2008•GrandField•080600747ann(Protrans) 保證按金 根據合作框架協議,鈞濠須於協議日期後七(7)個營業日內向中城支付一筆人民幣 5,000,000元之可退還保證按金,以保證鈞濠妥為履行合作框架協議。於協議期內,中城將 可在每個協議日期週年日從保證按金扣除人民幣500,000元,以支付根據任何建築合同 結欠中城之款項或應付予中城之墊款。 倘鈞濠違反合作框架協議之任何條文或未有履行其中之責任,中城有權沒收該筆保證按 金(或其餘款)。倘中城違反合作框架協議之任何條文或未有履行其中之責任,中城須向 鈞濠支付相當於保證按金(或其餘款)兩(2)倍之金額。 倘合作框架協議提早終止,中城應將保證按金餘額歸還鈞濠,前提為有關提前終止並非 因鈞濠或遠程違反任何合作框架協議條文所致。 為數人民幣5,000,000元之保證按金乃經合作框架協議訂約各方按公平原則磋商後釐定, 董事認為其對鈞濠及中城均屬公允及平等。 有關本公司、鈞濠、遠程及中城之資料 本公司主要在中國從事物業發展及銷售業務。鈞濠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主要在中 國從事物業發展項目。遠程為本公司於中國之全資附屬公司,主要在中國提供物業管理 及顧問服務。 中城為一間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四日在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乃具備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之建築企業。中城主要在中國從事二級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地基及土木工程 專業承包,以及二級工程及裝修專業承包。 訂立合作框架協議之理由及得益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訂立合作框架協議(包括支付保證按金)乃符合本集 團及股東之整體利益,此乃由於其為本集團提供良機,令本集團可為其中國物業發展項 目鎖定長期兼穩定之主承建商,同時為本集團提供穩定收入。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亦認為,合作框架協議之條款(包括支付保證按金)為正常商業條款,誠屬公平合理, 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3 1stProof•17/06/2008•GrandField•080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