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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税法知识之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应该进行调整,然后确定计算调整金额的收入基数。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欢迎阅读。1.关于业务招待费总额的调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要根据发生总额,扣除40%后,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参考数值。2.根据收入确定业务招待费总额调整后可纳入税前扣除的金额企业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扣除了总额的40%后金额后,与当年度收入总额的0.5%进行比较,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不得高于当年度收入总额的0.5%。3.确定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当年的预收款收入,可以全额计入企业当年度收入作为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2)根据权责发生制,企业当年度实现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3)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无形资产使用权让渡的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5)免税收入;(6)视同销售收入;以上收入共同构成了企业所得税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广告费的扣除标准同样参考以上收入合计金额。4.作为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的收入(1)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以及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让渡为租金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2)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某些收入,虽然在增值税核定为应纳增值税收入,但根据权责发生制,不属于本年度实现的所得税计税收入,应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比如某企业2017年年末与某机关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企业在2017年年底收到预付款的时候确认收入并出具发票,符合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但此时货物并没有真正发出,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是在2016年6月中旬,因此,在计算所得税计税收入时,应将该收入调至2016年,不应将其作为2017年度的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样,不能将该收入作为2017年度企业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税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