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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论述题案例分析题:1.某税务所在2010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某个体商店2010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责令该商店必须在2010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将按《税收征管法》处以罚款的决定。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该商店自2010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10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2.李某于2009年10月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10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10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回答:(1)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2)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3)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1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5)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答:(1)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王某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王某不能申请复议。(2)没有。因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4)县在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5)县政府不能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李某应当向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3.A县国税局派出本局稽查人员王某和孙某于2010年10月8日给本县某食品厂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签收履行检查任务,王某和孙某于2010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根据局要求对食品厂2010年1月至9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厂以销售不入帐的手段偷逃增值税50万元.该县国税局对其作出了补缴增值税5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罚款25万元的税务处罚决定。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16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但对罚款过重提出异议却并不要求听证。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20日2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仍以罚款过重为理由未在规定的15天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县国税局于2010年11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食品厂实施了强制执行罚款的措施,书面通知该厂的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25万元罚款入库。请分析: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是否正确?为什么?答: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有误,其错误有五点:(1)王某和孙某履行纳税检查时,只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未做到证、书并用;(2)被检查人对罚款过重有异议,尽管不要求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本案执法人员未制作相应笔录;(3)该局以被检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强制执行罚款错误.(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特殊原因经批准还可延期3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5)新《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指的“逾期"不是规定的罚款缴库期,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4。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1~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