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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用的次数;对违反这些标准和规程并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这是对人类生存权利和尊严的最严重损害。因此我国刑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应作为犯罪处理。法必须严格禁止对克隆人技术进行开发以从本源上杜绝禁止代理母亲惩治从事代人受孕业务的行为。代那些意图对人进行克隆的行为。理母亲即指代人妊娠的妇女。目前各此外为了有效保护与辅助生殖技术有关的受精国立法在对待这一问题上持有不同的态度有些国家有限卵、胚胎及某些相关的遗传物质立法上应禁止对这些物质度地予以承认如美国和英国;有些国家则明令禁止如法进行非法转让。国、瑞典。但对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商业代孕行为总之为了保障我国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各国都不予承认。作者以为鉴于代孕行为会带来许多不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辅助生殖罪。除此之外作者认为还应良社会后果我国不宜承认代理母亲的合法性而应由刑法当在该类犯罪中设立以下几个罪名以将该罪具体化便于明令加以禁止。此外对于那些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强司法操作。如非法转让辅助生殖技术罪、非法实施辅助生迫或利用妇女代人妊娠或从事其他代孕业务的行为应严殖技术罪、代孕罪、从事代孕业务罪、克隆人技术开发罪、非加惩处。法买卖受精卵或胚胎罪及非法买卖遗传物质罪等。对这些严格禁止从事克隆人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就克隆犯罪立法上应明确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