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占犯罪立法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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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犯罪立法的完善.docx
论侵占犯罪立法的完善一、现行侵占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分析从《刑法》第270条、第271条对侵占犯罪的规定看,尽管对于全面、充分保护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与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无庸讳言,其中尚存在着一些缺陷,值得检讨与改进:(一)罪种划分不尽科学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对侵占犯罪罪行的划分上看,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依据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的原因不同,将侵占犯罪划分为侵占脱离他人持有物罪、普通侵占罪、业务侵占罪。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刑法还将侵占公务上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公务侵占罪作为侵占犯罪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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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犯罪立法的完善-1.docx
论侵占犯罪立法的完善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是1997年颁行的新刑法典第270条和第271条新增设的的两种犯罪。为便于司法适用,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犯罪规定的诸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讨。我们认为,刑法理论的任务,固然应当首先立足于现实需要,研讨现行刑法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服务。但是,仅满足于对法条的注释,不利于引导和促进刑法及其实践的发展完善,因此还要适当地展望刑法的前景,对法条的优劣作出评判,对司法实践的得失作出估量,并在此基础上,使之得以发展完善。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刑法中侵占犯罪的规定之发展完善略作探讨。一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及其立法完善.docx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及其立法完善二、何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何谓“代为保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观点。狭义说认为,“代为保管”须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保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一方当事人须明确地将其财物委托对方保管。广义说认为,“代为保管”无须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保管关系,基于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产生代为保管也是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笔者不同意对代为保管做过于狭义的理解,这种理解不利于对合法财物的保护和打击侵占行为。但是笔者认为也不能对“代为保管”做过于广义的理解,似乎一切只要先前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而后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