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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买卖及安装合同 采购人(甲方): 供货人(乙方): 年月 买卖及安装合同 采购人(甲方): 供货人(乙方): 本项目经批准采用采购方式,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决定将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详见后附表。 第二条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4、1、2)项先后顺序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若无以上标准,则应不低于同行业质量标准;(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乙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标准中无相应规定,所投货物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完全符合以上质量标准的正品;相关的施工安装是由持有有权部门核发上岗证书的安装调试人员按照国际或国家现行安装验收规范来实施的;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自行回收。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注:合同中约定的包装标准应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一致,且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方法、到货地点和交货期限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 乙方送货上门;(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 2.到货地点: 3.产品的交货期限。 4、产品的安装调试期限:。 第五条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款(大写): 小写: 第六条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第七条验收方法 1.产品初验:乙方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甲方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重新提供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乙方安装调试后,在3天内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日期内进行整改,直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为止。 3、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竣工验收: (1)、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向交警部门提出初步勘验,如未达到设计方案要求或其他原因的,需继续整改完善;如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致函市交警支队进行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道路才可开通使用,交警部门介入交通管理. (2)、交通信号灯信号灯建成后施工单位向交警部门提出初步勘验,如未达到设计方案要求或其他原因的,需继续整改完善;如符合试通灯要求的,施工单位可向市交警支队提出信号灯的试通灯申请,调试期为一个月,试通灯结束后,施工单位要提交信号灯的配时方案同时可申请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致函市交警支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信号灯可正式投入使用,交警部门介入维护管理工作。(3)、电子监控设备电子监控的外场设备完工后,施工单位向交警部门提出初步勘验,并提供抓拍到的违法照片样本,如未达到设计方案要求、违法照片样本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或其他原因的,需继续对电子监控的外场设备进行整改完善;如符合要求后,继续完善其它传输及内场设备。所有设备到位,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可向市交警支队提出电子监控设备的试运行申请,试运行结束后,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致函市交警支队进行验收,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主办,会场设在市交警支队,验收合格后,电子监控设备可投入使用,交警部门介入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可办理电子监控设备等的移交手续。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 2.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保修和维修及附随义务 (1)保修和维修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免费保修2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开始。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1天内上门维修,负责更换有瑕疵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如果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3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2)维修 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负有维修义务,但所涉及的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3)附随义务 乙方承担的保修维修义务由甲方移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