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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杨向荣,女,194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凤嘴路39号1栋307房。身份证号:43010519421218002x.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平等、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经济适用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该房屋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湖南省开福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为106.9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92.37平方米,分摊面积为14.54平方米。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甲方所售房屋为楼房,坐落为长沙市开福区小区福元西路586号洪山家园7栋405房。(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用地。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10254916该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任何抵押。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未任何租赁。第三条甲方与乙方自行达成交易,未通过任何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未支付中介服务费。第四条:房屋价格、付款方式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2145.32元(建筑面积为106.91平方米乘以2145.32每平方)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玖仟叁佰伍拾柒元,小写:229357元。乙方已经一次性将全部房款当面付给甲方。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甲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或者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第六条房屋的交付甲方已于2007年8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第七条违约责任甲方应在自取得本房屋产权证之日满五年,符合办理过户条件时,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果甲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将房屋卖给乙方之外的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承担给乙方带来的差价损失。差价损失计算为:违约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乙方已经支付的房款。本合同的效力与否不影响违约责任、争议条款的效力。第七条税费相关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湖南省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为: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相应的违约金。本合同中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需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未明确缴纳方的,由乙方承担。第八条权属转移登记甲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满五年后,符合办理过户条件时,应无条件立即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房屋进行交易时,由于政策原因需要进行补差价的,由乙方自愿承担。第九条本合同系杨向荣与邹玉桃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变更。实际购买人为现在的乙方。2007年8月30日签订的合同是乙方委托邹玉桃代理自己签订的,该转让协议作废,以本合同为准。第十条甲方如不能亲自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应委托其子吴鹏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详见附件一。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买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情况对本合同为约定、约定不明或者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者补充。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甲方杨向荣遗产继承人吴鹏声明:上述合同系其母亲杨向荣真实意思表示,若杨向荣不能亲自协助办理过户等事宜的,吴鹏将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附:吴鹏身份证:基本情况、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