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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认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1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其他及综合用地5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2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以规划要求为准;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2.0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28%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30%;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规划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