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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施工合同 甲方(业主): 乙方(承包):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列》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以及本项目具体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项目情况 项目简称: 项目地点: 承包范围:见《施工预算》 承包方式: 工期:本项目由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甲方工作 2.1甲方应该在开工前三天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点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物业管理装修押金与费用由甲方负责办理)。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当责任。 2.2指派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做好施工中因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 拟订《正式施工进度计划》。 指派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响应顺延。 第五条关于施工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项目以施工图纸作参考依据。 5.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藏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期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5.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录《业主提供材料设备清单》),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任由甲方承当。甲方供应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之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由乙方承当。 5.5项目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由此造成无法验收或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的工程成品和工程部分,则视为已验收合格。 5.6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订《修改补充备忘录》或《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协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5.7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5.8工程竣工后,承包日内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进行验收,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详见附表:工程结算单)。如甲方一个星期内不验收则视为合格工程。 5.9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月。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见附表:工程保修单)。 第六条付款方式 6.1双方约定按工程进度分项方式付工程款: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木工材料进场当日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 木工完工油漆工准备进场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 6.2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见附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在签字时向乙方结算所有工程款。 6.3工程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收据。 6.4增加施工项目或增加工作量的费用甲方须在确认《增加项目(补充合用)》或《施工项目变更单》时100%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当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2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7.3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 7.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中途停工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即元。 7.5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