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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绍县政办发[2010]44号)和《绍兴县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是指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含由集团经营、管理的公司或单位)、参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内部审计,是指集团为促进其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集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工资总额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依法对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集团按照国家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监察审计部,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小组。集团也可根据需要,经本集团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借调或外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审计监督。第七条内部审计小组在本集团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对其负责。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集团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工作认真,细致负责;保守秘密,忠于职守;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集团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各下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第三章内部审计小组主要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小组工作职责:(一)对集团本级及下属子公司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集团本级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三)对集团本级及下属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四)对下属子公司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五)对集团本级内设机构及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六)参与对集团本级及下属子公司投资的零星工程、宣传等各类支出项目的全过程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长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三条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授予以下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二)必要时可以参加下属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本、报表、凭证和经营活动方面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现场勘察相关实物;(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五)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六)参与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集团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内部审计小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小组应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小组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一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后的审计证据为依据,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执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经过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