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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际法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二)国家的基本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一国的权利同时也是另一国的义务。根据上述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国家的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就是尊重别国的主权和由此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权利,具体内容包括:(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本国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1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2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3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大陆架的法律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另外,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在进行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时,沿海国有权建造人工岛屿、必要的设施和结构,并对其拥有专属管辖权。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答: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1)沿海国对其领海中的各种自然资源有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国对其海岸港口之间的贸易运输具有专属的航运权;(3)沿海国对其上空具有领空管辖权;(4)沿海国为保护领海中的经济利益,维护领海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有权采取立法措施制定规章制度,对违反领海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和人员有管辖权。领海虽是国家领土,但它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国家须依据国际法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亦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综合《东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