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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强化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第三条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造、安装、修理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第五条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第六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安全条件:〔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状况,应马上关闭阀门并及时修理;〔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保证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状况下,无液、气泄漏;〔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状况;〔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坚持优良,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第七条岗位操作人员天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状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状况,检查应做好记录。第八条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第九条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用防雨水、放曝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燃料箱的设置应高于燃烧器1.5米。第十条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噪声应小于65分贝。第十一条安装、使用、配送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