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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比较研究论文《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比较研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在销售合同中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双方的各自义务,引导企业外贸业务活动的正常履行,合理规避潜在的风险。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公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在1953年、1967年、1980年、1990年、2000年的不同版本中作了修订和补充,以适合当时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背景21世纪,随着全球交通运输方式的巨大改变,集装箱运输规模的扩大、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大批航线的开通,使得以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已不能运用自如。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开放,国际分工进一步明显,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贸易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这都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提出了需更精确、更可操作的要求。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务领域的快速发展和新变化,国际商会决定对现行的2000版本进行修订,历经两年半的时间,来自全球130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专家和法学家提供了2000多条修改意见,几易其稿,终于在2010年9月推出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取代实施了长达11年之久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依然沿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中A、B两栏的方式,来确定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责任。《2010年通则》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义务买方义务A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B1支付货款A2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B2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A3运输和保险合同B3运输合同A4交付货物B4收取货物A5风险转移B5风险转移A6费用划分B6费用划分A7通知买方B7通知卖方A8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B8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A9核实、包装、标记B9货物检验A10协助提供信息和相关费用B10协助提供信息和相关费用《2010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在于:1.术语数量的调整由《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调整为《2010通则》中的11种。删除了原《2000通则》中的DAF、DES、DEQ、DDU术语,新增了DAT、DAP术语。2.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000通则》的四组分类(E、F、C、D)改为二组分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只适合于海洋运输或内河航运的术语。3.“船舷”的变化《2010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它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主要应用在FOB、CFR、CIF术语中)。这主要源自于实际业务的可操作性,改变了长期以来买卖双方对“船舷”定义理解上的争议,这一变化也妥善地解决了装卸货费用需通过贸易术语的价格变形来明确的弊端。4.术语的内外贸适用性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国际商会的专家在《2010通则》中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除此之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版本还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等。新版本的《2010通则》对多年的贸易实践及其最新的发展做了一定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2000通则》做了修订和改善,使其更加简洁清晰,对实际业务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三、外贸公司实际业务中使用贸易术语的现状目前,大多数的外贸企业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贸易术语的运用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特点:《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5期111.主要仍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主虽然《2010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其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另外,外贸企业长期以来已习惯于《2000通则》中贸易术语的应用,尤其在一些老客户之间,贸易术语的选择与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