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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作者邵攀学籍批次1209学习中心安徽阜阳奥鹏学习中心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王彦内容摘要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中运用得相对比较成熟,对快速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具有其他解决方式所不可比及的优势。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除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外,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弊端以及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设想。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弊端,可行性,适用范围目录引言1一、基本概念1(一)行政诉讼1(二)调解1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弊端分析1(一)弱化了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障机能2(二)阻碍了行政诉讼制度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2(三)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2二、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一)政诉讼适用调解的必要性2(二)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可行性3三、行政诉讼调解的具体制度设计4(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4(二)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4(三)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性制度6四、结束语6参考文献7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引言法院调解作为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纳。就我国来看,调解历来均特指民事诉讼调解,法院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是人民司法的一大传统。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该法第九章第六十七条又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就是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判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大量以“协调”、“和解”甚至“调解”方式终结行政案件,最终实现案件的彻底解决和了结的事例。这说明现实中存在着法律基本原则与审判实践脱节的现象。如何顺应发展进行改革,使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重新定位,已成为日前行政审判改革的燃眉之急。一、基本概念(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二)调解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在中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弊端分析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然而在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采用了行政机关单方无处分权说,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诉讼外,不得以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然而实践却对理论和立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行政诉讼的非正常撤诉率居高不下,违法调解层出不穷。这些不正当结案方式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阻碍了我国行政法治的现代化进程。详言之,其弊端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弱化了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障机能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行政审判中普遍存在案件撤诉增多的现象,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个别法院的撤诉率竟达到81.7%。以山东省为例,据司法统计显示,从1996到2006年10月,山东省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44513件,其中撤诉案件有70757件,撤诉率49%,原告主动撤诉的案件有50352件,占结案总数的34.8%。年度撤诉率在38.9%以上,其中1998年达到60.3%。如此高的撤诉率从侧面反映了行政诉讼中大量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客观现实。(二)阻碍了行政诉讼制度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纠纷解决功能是指诉讼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