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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江苏开放大学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专业方向:民法姓名:张学祥学号:1532001206913指导教师陈学林教学点:江苏开大直属班2016年12月05日目录前言3一《解释》因受传统的法理观念和保守的经济价值观的影响,部分赔偿标准严重失衡,已不适应客观需求。4二《解释》所规定的关于“命价”、“工酬”和“养老”等基本项目的赔偿标准有失公平,不够人性化,已影响到绝大多数人的群体利益。4(一)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突现出“同命不同价”的现实。4(二)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显见“同工不同酬”的差别6(三)对成年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采取跳跃式和极端化的方式,直接将暂未达到被抚养年龄的未来的老年人应享有的实体权利进行深埋7三“就高不就低”原则的运用,是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平衡赔偿标准失公的变通办法和有效举措8结语8论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摘要】本文从微观领域择要评述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列举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规范和案例,剖析其适用标准时所暴露出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不能兼容的现状;揭示了形成这种状况的思想根源主要是传统的法理观念和保守的经济价值观严重制约着立法技术的改进;肯定了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热点问题所采取的“就高不就低”原则的变通做法,并借此提出笔者的建议,期于立法技术的提高,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步趋于公平合理和人性化。[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前言人身权利是宪法宣言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首要的基本人权。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道路交通、工业灾害等各种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为切实保障人权,规范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贯彻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的出台人身权利提供了更为全面的司法保护,而且从更为积极主动的意义上强化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保护意识和安全保障义务。毋庸置疑,在宏观上对于提升全社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意识,起到了良好人促进作用并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然而,我们更应清醒地看到,在微观领域,尤其是在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方面所突现的失公之处,不仅仅是关乎个案或个体的局部小问题,而一个关于农民阶层权利保护的大话题。因而,积极探求赔偿标准失公的成因和解决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解释》因受传统的法理观念和保守的经济价值观的影响,部分赔偿标准严重失衡,已不适应客观需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解释》的出台及时地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必要的增补和合理的划分。而《解释》施行之时,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源和合理配置已达到了新的程度,人们的思想观念亦已提升到了新的境界,关于“人性化”,“民生”,“社会福利”等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理念已成为全社会追求的目标。因而《解释》的部分赔偿标准严重背离现实,阻碍了新理念的贯彻,《解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不能兼容的矛盾日益尖锐,亟待解决。二、《解释》所规定的关于“命价”、“工酬”和“养老”等基本项目的赔偿标准有失公平,不够人性化,已影响到绝大多数人的群体利益。众所周知,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老年人抚养费是人生损害赔偿的主要项目,针对的正是社会最为关注的“命价”、“工酬”和“养老”等关系民生和福利的焦点问题。而赔偿标准又直接关系着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切身利益,不容回避。(一)、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突现出“同命不同价”的现实。《解释》第25条、第29条分别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均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样的双重赔偿标准所区分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规定,究竟引发的额差有多大?试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作说明。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系城市户口,女乘客为农村户口。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事故作出一审判决,男乘客亲属获赔41万元,而女乘客亲属仅获赔17万元。两者相差241%。再以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联合发布的《2015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分布的统计数据为例,当年度该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57元”。两者相差229%。感性的数据直接得出理性的结论,双重赔偿标准之间确实差额巨大,显失公平。而且这种不公平的比值及延续时间完全受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