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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图 二、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书是指《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资料可作为判断房屋合法权属或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 1.《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接管房地产通知书》(直管房提供);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单位通知被拆迁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5.《临时建筑同意保留使用证明》; 6.《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7.开发商出租新建房屋,合法权属资料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4)《产权具结书》。 8.《宅基地证》; 9.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共有房屋的,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同时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必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只提供原件核对,无需复印件) 1.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2.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3.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三)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 租赁当事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存一份。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需要提供一式四份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和工商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1.租赁当事人可签订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租赁当事人也可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纸张使用A4纸),但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证件号码;②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③房屋用途;④租赁期限;⑤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⑥房屋维修责任;⑦转租的约定;⑧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⑨违约责任;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3.租赁军队房地产的,租赁当事人须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二、管理机构租赁登记备案审查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租赁所)、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后,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指租赁的房屋是否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是否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 (一)审查内容 1.审查房屋产权、共有等情况: 按照本程序第一部分第(一)点所列资料进行审查。 2.审查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房屋是否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询情况。 (二)注记内容 区、县级市租赁所审查上述内容后,并视不同情况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记。 1.不需注记的情况:租赁房屋不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已经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房屋租赁合同给予登记备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