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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代理经销合同书 委托方:浙江辰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共同发展原则下,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本合同内容之规定执行。 2.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专利产品在地区的独家经销商。 3.合同标的额及市场保证金 3.1合同标的额 标的额1:乙方全年销售额万元; 标的额2:乙方首批进货额万元。 3.2市场保证金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价格体系,防止冲货,乙方首批进货时应按进货额的5%万元给甲方作为市场保证金。 4.供货及相关细则 4.1合同产品“”供货价格 4.1.1产品(1):型号规格RMB元/支。 4.1.2产品(2):型号规格RMB元/支。 4.1.3产品(3):型号规格RMB元/支。 4.2为保障全国经销商的利益,合同产品“遥控电动病床”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价格表详见合同附件1)。 4.2.1产品(1):销售价格RMB元/张。 4.2.2产品(2):销售价格RMB元/张。 4.2.3产品(3):型销售价格RMB元/张。 4.3货款支付方式:规定时限内全款汇到甲方帐户 4.4供货期限:首批进货,甲方在收到乙方全款后5个工作日内发货。以后进货,甲方在收到乙方汇款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 4.5交货地点及运费:甲方在广东省深圳市交货。若按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到达交货地点的长途铁路或公路运费由乙方负担(指火车或汽车到达交货地点城市前的费用),到达该城市后其它省内或短途运费由乙方负担。 4.6包装标准: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为标准无菌包装。 4.7产品质量: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凡由于甲方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5.铺货 5.1乙方保证在首批进货到达乙方规定地点30日内,在本合同规定销售区域内的一级重点市场(地区级市)铺货率达到90%以上。 5.2乙方保证在首批进货到达乙方规定地点60日内,在本合同规定销售区域内的二级重点市场(县、县级市)铺货率达到80%以上。 5.3在首批进货到达乙方规定地点30日后,对乙方铺货率没有达到甲方标准的一级重点市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由甲方针对该地区进行重新招商。 5.4在首批进货到达乙方规定地点60日后,对乙方铺货率没有达到甲方标准的二级重点市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由甲方针对该地区进行重新招商。 5.5在合同期内,对于铺货严重萎缩,连续2个月铺货率没有达到甲方标准的一级重点市场和二级重点市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由甲方针对该地区进行重新招商。 广告宣传费用 各种宣传资料、物料的设计、策划、制作由甲方负责。甲方按乙方进货数量,按宣传品不同进行定期配比。 7.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 7.1甲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经营有查询、监督权。 7.1.2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权直接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 7.2甲方的义务 7.2.1有按照合同规定维护乙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7.2.2有对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支持的义务。 7.2.3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在经营中出现的困难。 7.2.4有按时供货、保证货物质量和提供经营信息的义务。 7.2.5保证不向独家经销商区域内的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供货。 7.2.6为乙方提供产品上市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7.3乙方的权利 7.3.1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 7.3.2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处罚权;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追究甲方经济、法律责任。 7.4乙方的义务 7.4.1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好产品在本地区上市一切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的义务。 7.4.2有按照甲方要求按周、月、季上报销售信息反馈表的义务。 7.4.3对甲方的产品情况、经营情况、市场拓展策略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7.4.4有不得经营其他与皿甲方产品相关类似产品的义务。 7.4.5有不得经营假冒、侵权产品及协助甲方共同处理上述问题的义务。 7.4.6不得跨合同所规定地区经营,不得将独家经销权转让他人。 7.4.7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实际铺货资料。 8.价格 8.1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独家销售区域内,保证市场零售价统一。 8.2在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独家销售区域内市场零售价发生严重偏差(被冲货情况除外),严重影响甲方市场信誉和其他地区销售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独家代理权,解除合同,并全部扣除乙方独家经销保证金作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的违约金。 9.冲货 9.1乙方只准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甲方产品的销售活动,否则视为冲货。 9.2发生冲货事件,乙方应赔偿被冲货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冲货量以被冲货方提供的乙方所售甲方产品的数量为主要依据,结合甲方清查乙方产品货物流向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