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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从国际法透视“软法”的效力问题【摘要】“软法”这一舶来词,最早适用于国际法领域,主要是相对于“硬法”而言,其定义,效力等问题一直都是学界探讨的热点。随着“软法”在国际环境合作、世界卫生合作、等国际法的多个领域的实践和运用,近来得到了勃兴。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法的效力,以及比较,从而探寻出“软法”的本质及其效力依托。【关键词】“软法”“硬法”效力渊源国际法即是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准确的规则,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软法”就其定义而言,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只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一、“软法”的渊源“硬法”就是那些在严格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的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作为一个相对方的概念,“软法”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例如国际组织大会的宣言、决议、行动计划等,这类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1998年版,法律出版社,]。软法相对于硬法的明确、义务、授权而言,更主要是一种非法律的协定。二、软法的意义在国家间的相互往来过程中,条约缔结是一种主要的方式,但并不是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条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而这一程序传递了关于国家对于条约之偏好的重要信息,而且传达了一种更为严肃的承诺。对于一些国家在签订国际条约以及适用时都极为慎重小心,这不仅仅关乎到一国的声誉问题,同样对国内立法以及法律规范冲突适用等问题产生尤为重要的影响。相对于“软法”此时便显现了它的优越性,作为非法律形式,它对于各国的拘束力也是十分有限的。其一,软法可以促进国际事项快速的实施。各国通过会议就某个事项达成共识,采取宣言,会议记录等形式,因不具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可以促进该项事快速的实施。就国际条约的繁琐过程而言,不仅仅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协商,最终达到国家间“意志协调”,同时,条约作为国家间的准据使之生效,又要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认定,这是一个漫长而突变的过程,例如《海洋法公约》的签订,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商议才对海洋上的权益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制,这严重滞后了有些国际问题的发展。其二,相较于软法与硬法中的国际习惯而言,从形式上确认习惯法的成立与习惯法作为一项具体标准对一国的拘束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国际实践表明,即便是公认的习惯法规则,也不一定对每个国家都有约束力,因为只要不能证实该项习惯法规则被有关国家的长期一致的实践所接受,该习惯法规则就对该国没有拘束力。“对于该国或第三国而言,它对一习惯法则的承认是形成这一习惯法的最基本的因素”。而如《世界人权宣言》是在联合国大会上无反对票的情况下通过的,因而它的形式上的普遍意义是不容否定,同样这种形式上的普遍认同是可以作为国际行动的准则。三、软法的效力软法作为一个非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实际上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软法主要通过与习惯法和条约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发生着作用。会议中形成的决议是可被认作为国际习惯法形成的实质因素。例如,就联合国大会而言,其所通过的决议有两类:一是处理联合国大会内部组织的日常事务决议,对联合国大会的成员有法律约束力。二是涉及其他事务的决议,就其本身而言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其由于调整对象和起草方式具有某些法律效力。因此,在适当情形下,决议是联合国大会对联合国宪章的权威解释,而会议决议又是国家行为的明确声明,因此是可以被认作为国际习惯法产生的实质因素。再者,国际习惯形成的要件是被各国长期实践并达成心理认同观,决议便是与会国认同并将为之实践的内容,是作为国际法律依据的构成要件。作为国际社会的主体,国家行为更多时候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角度而为。各国缔结的协定,所做的声明,宣言等都是出于利益的耦合,在此基础上,无论其他国家的行为如何,每一个国家都会出于自身考虑去从事同样的行为亦或受制于此。根本原因在于宣言,决议,公告声明等都是各国有意识的行为,即便需要承担一些义务,但权衡利益所得获取的总体大于所失。这也就是软法生存的空间,国家间利益的耦合,并以一种非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在利益的较量下,软法的效力也应孕而生。《赫尔辛基协议》便可作此解读,在这项具有软法性质的协议中,西方国家同意承认苏联在东欧的势力范围,苏联则同意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这一协议尽管只是浅层次的利益合作,而在首要的共同利益为避免在核战争中相互会面敌对方之间,此类薄弱的合作便是人类可以预见的,而此协议所产生的效力也是不容忽视的。四、软法的勃兴硬法与软法的博弈之下,主权国家通过实践大都表明对软法的偏好。与之硬法的程序性、严肃性,软法更多的表现为可变性、便捷性,对于国家而言,严肃的国际条约所带来的束缚力尤为过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