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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20XX年063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1.介入前有形象进度的工程,约谈建设单位,要求其对已完成的形象部位限期出具验收记录并进行结构整体安全性鉴定,根据实际情况监督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经监督职能科室(副)科长审核,以书面形式上报分管站长审定作出处理决定。2.对工程项目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抽测工作(正常情况下监督小组对每个项目至少抽查抽测五次,科长至少参与二次),站内抽查由总工室牵头,对各科室所监督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结果汇总总结后,对参建单位召开通报会。总工室所监督的项目,由总工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进行抽查。所有抽查意见都要及时录入信息平台。3.局部暂停施工或全面停工。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局部暂停施工;图审及招投标未办理的全面停工;其他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并处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日常监督工作中,监督抽查的主要项目,由监督小组参照下述项目随机抽查:(1)参建单位质量行为;(2)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及部位;(3)重要部位及关键环节;(4)影响实体质量结构安全的部位;(5)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建筑构配件、建筑主要材料;(6)重要结构混凝土构件强度;(7)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8)现浇楼板厚度;(9)砌体结构承重墙砌筑砂浆强度;(10)钢结构工程中的重要连接部位;(11)参建各方形成的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12)其他认为必要的检测项目。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1)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2)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3)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我站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4)每次监督抽测后,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6.对在监工程项目要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督管理。要重点加强保障性住房及具有“高、难、深、大、杂”等特点的工程项目的监管。要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工作力度。7.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对在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应根据差别化、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来确定,但至少不低于五次:工程开工时一次,基础工程施工阶段一次,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阶段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一次。每次检查、抽查工作记录表及处理意见书要报监督科长或副科长,并在科室留存,以备监督验收跟踪、复核。8.站总工室牵头对在监工程项目的抽查、巡查工作。以保障性住房项目和重点的、重要的、质量保证能力弱的工程项目为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