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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程(第三版)第一编合同法总论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含义和特征(二)英美法系中合同的含义在英美法系,被普遍接受的合同定义有两种:一是将合同视为“允诺”(promise)。二是将合同视为协议,即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三)对《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的界定对于合同,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不同的范围加以理解。最广义说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它不仅包括私法上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还包括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广义说认为,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但不局限于债权合同,凡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都属于合同的范畴。德国、日本是广义合同说的典型代表。狭义说认为合同仅指债权合同,法国是其典型代表。不过,《合同法》并未摆脱德国法学理论的影响,仍然以债权合同作为预设的规范目标。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作为德国法学的创造,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合意(三)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与契约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今,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我国台湾地区则仍然使用“契约”一词。在我国香港地区,有时会使用“合约”的概念,其含义与“合同”无异。“合同”已经成为我国民法领域的通用术语及法定概念。不过,合同法领域的一些概念仍然与“契约”有着直接的联系。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需负担具有对价关系的给付,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对合同的成立在形式上是否有特别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根据时间因素对给付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影响,可以将合同分为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七、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八、预约与本约根据两个合同在订约上的连结,可以将合同分为预约与本约。九、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对第三人产生直接效力,可以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十、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是否确定,可以将合同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十一、单一合同与复合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是否仅涉及单一的合同类型,可以将合同分为单一合同和复合合同。十二、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标的、履行过程等是否涉及其他国家,可以将合同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第三节合同法律关系二、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合同债权(二)合同债务1.给付义务。2.附随义务。3.不真正义务。4.先合同义务。5.后合同义务。(三)合同债务与违约责任合同债务是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实施的行为,具有约束性。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则须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行为。如上所述,给付义务是合同债务的核心内容,因此给付是最为重要的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另外,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指向的通知、协助、保密等债务人的行为亦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四、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如前所述,《合同法》以债权合同作为预设的规范目标,因此接受了大陆法系普遍接受的债的相对性规则。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因可归责于其之事由致债务不履行时,应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五、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的修正(一)合同债权的保全合同债权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它是合同对第三人效力的重要体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二)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指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和第三人给付的合同。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2.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还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的,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依合同法原则,负赔偿责任。3.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4.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合同设定的债务由债务人负责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合同。(三)合同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