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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n经济与法ortherneconomyand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周玉华,王丽娜(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摘要: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已被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众参与与立法目的相背离。群体性事件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方式,其频繁发生且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要重塑立法指导思想,改变末端参与的模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技术;加强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有效引导、利用环保ngo力量,使其更好的发挥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环境群体性事件;环保ngo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1-0042-03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概述(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所谓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作出的有关环境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活动进行参与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从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以及立法上对其规范应当形成的体系来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司法参与制度,行政参与制度,以及对各项制度中涉及的权利进行救济的制度。(二)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1.宪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最高依据。2.法律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其后作为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纷纷效仿。《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3.法规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在2007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的法定收稿日期:2012-10-08职责。并对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和途径,以及政府对公众依法申请过程中要履行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这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便利。国务院分别于1998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2009年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两部行政法规都要求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要征求相关群众、单位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项目的环评报告。地方政府也对公众参与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如XX省政府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4.部门规章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一些环境保护专项规章中对公众参与制度作了规定。如《环境保护法规则制定程序》第十三条规定:环保法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对听证的范围、程序作了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开的范围以及群众如何依法获取有关环境信息。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对公众参与的内容有所涉及,具备了法律位阶上的连续性,对公众参与的方法、途径也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公众参与的方式脱离了法律规范的轨迹。目前,环境群体性事件成为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方式,如2007年厦门PX事件,2012年7月相继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和江苏启东事件等。虽然这些事件的发生使得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其中的各种暴力行为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一个合理、合法的制度通过一个不被法律认可的方式实现,这说明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使得该制度无法发挥正效应。(一)缺乏权利基础,立法技术不够完善《宪法》并没有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加以确认。由于缺少权力基础,其下位法也无法越权提出作为环境权子权利的公众参与权。所以有关法律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表述口号性明显,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鼓励”公众参与。虽然有了若干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律之间重复现象严重,结构松散没有形成与公众参与制度相对应的逻辑体系,即没有形成关于环境知情信息、环境立法参与、行政参与、司法参与和权利救济等各个方面法律逻辑体系。确立公众参与制度为了保障公众实现环境权益、监督政府行为,所以有关立法应当以公众权作者简介:周玉华(1952-),女,哈尔滨人,教授,研究方向:环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