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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协议法复习重点1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性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2协议的要素:①协议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达;③各个意思表达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3有名协议:是指法律上已经拟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协议。无名协议:又称非典型协议,是指法律上尚未拟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协议。法律合用:在合用法律时,有名协议直接合用协议法的规定,无名协议则合用协议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协议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4双务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协议。单务协议:是协议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协议。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协议的意义:①在是否合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承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协议不履行的后果不同。5有偿协议: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协议。无偿协议: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协议。其区分的意义:①拟定某些协议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规定不同。6诺成协议: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达一旦经对方批准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协议。实践协议:又称要物协议,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干成立的协议。其区别:诺成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时起协议即告成立,实践协议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干成立。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协议: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协议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协议: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协议,协议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协议的特性: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协议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协议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协议的订立,事先无需告知或征得第三人的批准。8协议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协议重要在特定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协议向与其有协议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协议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协议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重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⑴协议主体的相对性。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⑵协议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协议当事人才干享有某个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协议规定的义务,除协议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协议上的权利。具体引出三个规则:①协议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②协议当事人无权为别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③协议权利与协议义务重要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⑶协议责任的相对性。指协议责任只能在协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协议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协议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涉及三方面内容:①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9协议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重要规范协议的订立、协议的效力及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其合用范围:①合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②所合用的协议涉及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协议;③既涉及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涉及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不应由协议法调整的涉及:①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合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合用有关公司、公司的法律;③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功能:①保护功能;②鼓励当事人从事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10协议法的基本原则:①协议自由原则;②诚实信用原则;③合法原则;④鼓励交易原则。协议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协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涉及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协议和拟定协议内容等方面的自由。涉及:①缔结协议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协议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自由;⑤选择协议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协议规定的义务。设立的必要性:①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②保障协议得到严守,维护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