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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确优化资源、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充足发挥运送车辆的效能,减少运送成本,保证运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合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道路运送车辆涉及道路旅客运送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货品运送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品运送车辆(以下简称危货专用车)。第三条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运送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权责明确、对的使用、分类管理、综合检测、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和强制退市的综合性管理。第四条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推广检测诊断、计算机应用和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应通过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第五条道路运送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管好、用好、维护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保证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送的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职责。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符合道路运送市场需要的先进、合用、低耗和节能的车型,鼓励货车选用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的车型;鼓励危货专用车选用封闭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的车型;鼓励客车选用燃气、双燃料、电驱动和混合动力的车型。第七条交通运送部主管全国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行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的管理监督工作。道路运送经营者负责履行道路运送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二章车辆技术条件第八条道路运送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条件:(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规定和检查方法》(GB18565)的规定。(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三)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公斤的客车、货车和危货专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或《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规定;(四)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应与其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第九条交通运送部应依据第八条规定的道路运送车辆技术条件,定期发布道路运送车辆车型目录,引导道路运送经营者对的选购符合本规定的道路运送车辆。第十条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送市场供求状况、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送车辆发展规划,对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征询,择优购置列入交通运送部公布的《道路运送车辆车型目录》中的车型。第十一条新增和更新的道路运送车辆应根据节能降耗规定,选择交通运送部发布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客车应根据运距、舒适性,选择交通运送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估表》或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估表》中的车型;货车和危货专用车应依据运送需求,选择交通运送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二条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车辆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道路运营条件对的使用车辆。第十三条道路运送车辆的装备、标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客车、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送危险货品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第十四条道路运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车辆超限、超载运营。客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货车和危货专用车运送的货品应当符合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规定。货车装载货品时,应当采用必要措施,防止货品脱落、扬撒等;危货专用车装载危险货品时,应当采用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品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第十五条道路运送车辆改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运送车辆的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性进行改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公司实行车辆改装作业。严禁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送车辆从事道路运送经营。第十六条道路运送车辆在高温、高寒、高原、山区、风沙等特殊条件下使用,应当采用相应的保障措施,保证运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十七条道路运送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立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道路运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十八条道路运送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贯彻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保养、车辆技术等级评估、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