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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佛教的制度变迁模式(上)——当代中国四大寺庙的比较研究李向平高虹佛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现象深深嵌入中国的社会结构之中。特别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风云激荡,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均发生了巨变。佛教在此过程中为适应时代规定,亦经历了从出世到入世的变化。近代太虚大师提出“教理”、“教制”、“教产”三大革命,在中国佛教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特别是“人间佛教”的提出,为佛教从出世向入世转变,从而进入社会领域提供了现实基础。自此,佛教千年来所言的佛法“不离世间”、“不舍众生”,便不再局限于心性觉悟和哲理讨论的层面,佛教开始从精神领域真正地贯彻到人间社会。当代中国正在步入一个新的转型期,按照“契理契机”的传统,中国佛教和寺庙纷纷走上了从传统丛林向现代教团发展的道路。在弘扬“人间佛教”的实践中一些寺庙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如台湾星云大师及佛光山教团、圣严法师及法鼓山教团、证严法师及慈济功德会等。在此影响和诸多社会因素的促进下,大陆佛教寺庙也开始探索从以往注重寺庙内部个人精神的修持、用传统经济维持寺庙、用丛林制度管理佛寺的模式,向以信仰理性化、发展社会化、经济多样化、组织管理现代化等为特性的现代教团转变和发展的道路。这些变迁,反映在佛教的制度建设、组织管理、弘法方式、经济发展等方面。随着制度的变迁,以寺庙为中心构成的宗教组织,具有了更多社会团队的特性。而佛教寺庙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它们作为一种宗教组织和社会团队,在参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建构过程中,已经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在这里,一方面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言的“社会建设”中的“社会”一词,是基于现代公民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关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及其理论研究,学界对其论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文化背景及国别下,其涵义、构成、作用和性质也都有所不同。然而,考察中国的历史,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一直没有形成适合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社会结构。也即是说,中国有“国家”而无“社会”。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国家权力的过度集中使得中国在现代化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因此,在现代化基本问题的认定上,必须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观’替代‘权威本位(转型)观。”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当前的现实,中国的公民社会被定义为: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1]由此看出,具有某些共同的信仰和盼望、感情和志趣、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有着同样宗教生活与满足宗教心理的需要,而形成的各种宗教群体、以及他们为了信仰而故意识地建立起各种宗教组织和团队,可以成为建构中国公民社会的一个独立的社会结构。为此,当代中国佛教寺庙的制度变迁和社会建构,对此也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理论方面,它有助于拓展研究领域,扩宽研究视角,将佛教从哲学的、历史的、伦理的、文学的研究扩展至社会学、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从现实来看,将宗教团队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对寺庙的制度变迁和社会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可认为当前和此后中国佛教的发展方向、寺庙和僧团管理、以及佛教如何整合资源进入社会,为和谐社会、公民社会的构建发挥力量,提供理论支撑和现实指导。因此,本文从宗教社会学的角度,对上海、河北、浙江、江苏四地A、B、C、D四个寺庙进行对比研究。这四个寺庙,分别处在制度变迁的不同阶段,这就使本研究选取的对象具有更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文章以制度变迁和社会建构两个层面,考察了当代中国佛教寺庙从传统丛林向现代教团变迁过程中的制度化和社会化问题。本研究意欲从当代佛教寺庙的制度变迁的背景下,梳理和发展出社会团队建构、佛教徒的信仰实践渠道等层面的理论脉络,从而为进一步讨论佛教徒公民意识的形成和佛教社会的建构途径,为研究佛教信仰、人间佛教与当代中国社会的具体互动关系,为建设人间佛教及其“佛教社会”的佛教社会理论模式提供理论铺垫。这既是文章所要体现的理论和现实关切,也是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一、问题提出及研究样本的说明宗教作为人类社会中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仅是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并且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实体,成为社会组织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信教者由于具有某些共同的信仰和盼望、感情和志趣、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有着同样宗教生活与满足宗教心理的需要,形成各种宗教群体,并为了达成这些特殊目的而故意识地建立起各种宗教组织和团队。宗教组织作为社会历史的产物,与每个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关系密切,具有社会属性。宗教组织一旦建成,必须依靠一定的制度与手段加以维系。同样,对于佛教的发展而言,组织和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们选取了上海、河北、浙江、江苏四地的四个处在不同变迁阶段、具有不同特点的寺庙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以A寺、B寺、C寺、D寺来表达。由于这四个寺庙处在不同的变化过程和状态中,所以具有更多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