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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助于对的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公司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楚,用词简明,规定明确。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涉及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三、补充部分附录;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涉及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行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涉及标准备案号。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达。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50×××-20××”表达,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50×××-20××”表达。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性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性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性名;四、标准名称应有相应的英文译名。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涉及下列重要内容:一、标题及公告号;二、标准名称和编号;三、标准实行日期;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白;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本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标准的前言应涉及下列内容: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二、概述标准编制的重要工作和重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重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四、标准的管理部门、平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重要起草人和重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涉及参与单位名单。第十三条参与单位名单的拟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实验验证等支持且奉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与单位;二、参与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第十四条重要审查人员名单的拟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重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署名为准;二、重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重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第十五条标准正文目次应涉及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相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第十六条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涉及: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第三节正文部分第十七条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二、标准的合用范围;三、标准的共性规定;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第十九条标准的合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合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合用范围。标准的合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第二十条对标准的合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合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合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不合用于......”的典型用语。第二十一条标准的共性规定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规定。当共性规定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第二十三条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