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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保险起付标准十堰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保险起付标准记者昨日分别从市卫计委和市医保局获悉,本月起,我市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和保险起付标准都进行了调整,大病报销限额最高可达30万元。自付1.2万元以上分三段报销2013年,我省启动大病保险政策,起付线为8000元,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60%、70%。而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都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5%:当年个人负担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市医保局工作人员表示,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简单地说就是,同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合)居民个人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范围内个人自负超过1.2万元以上的金额,就可至少报销55%。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城区居民人均筹资为30元据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线)。参加十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人均筹资为3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统筹标准为,十堰城区及武当山旅游特区为人均30元,其他5个县(市)及郧阳区为人均20元。费用均从基金里划拨,个人不需另外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