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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镉污染人群健康评价的标准合用问题作者单位:中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100050)作者简介:尚琪(1956-),男,研究员,从事环境流行病与健康影响评价研究。关键词:镉;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诊断标准;中毒;尿镉中图分类号:R181.3文献标记码:A环境与健康杂志2023年9月第27卷第9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因环境镉污染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几乎每年都有发生,严重影响本地社会生活的稳定。在这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解决过程中,群众最关注的是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问题,而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个体的环境镉污染健康危害评价标准,因此在环境镉污染突发事件的解决过程中重要参照现有的二个相关标准进行调查、评价工作,即GB/T17221-1998《环境镉污染所致健康危害区鉴定标准》[1](以下简称鉴定标准)和GBZ17-2023《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2](以下简称诊断标准)。2023年湖南发生一起环境镉污染突发事件,在这起事件的调查解决过程中,当对人群健康进行评价时碰到了标准间的标准值和健康效应指标不一致的问题:(1)尿镉的标准值不一致,环境鉴定标准规定的判断值为15μg/gcr,职业诊断标准规定为5μg/gcr;(2)健康效应指标不一致,环境鉴定标准采用的为β2-微球蛋白(β2-m)和尿N-乙酰-β-D-氨基葡萄糖苷酶(尿NAG),职业诊断标准采用的为β2-m和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尿RBP)[3]。在国家发布环境镉污染健康损害鉴定标准前,这个问题还将会发生,为此有必要对环境镉污染人群健康危害评价的标准合用问题进行探讨。1环境污染人群健康评价相关术语的定义在讨论标准合用问题前,一方面要明确几个卫生学术语的定义,这些术语在目前各种文献中常被不规范使用,被媒体应用后,容易为暴露人群误会,引发健康焦急甚至产生群体事件。1.1中毒(poisoning)中毒的毒理学定义为生物体受到毒物作用而引起功能性或器质性改变后出现的疾病状态。分急性、慢性和亚急性[4]。环境卫生学定义为:由于毒物作用的结果使机体发生各种病变,这种病变称中毒[5]。GB16852.1-1997《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的定义:诊断及分级标准:观测对象: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毒物,或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毒物后,当时虽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症状而未能确诊急性中毒,需作进一步医学观测者。轻度中毒:出现吸取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功能性和(或)器质性疾病的临床表现。中度中毒:中毒限度介于轻、重度中毒之间。重度中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1)出现吸取毒物所致的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2)出现吸取毒物所致的多器官(系统)病变[6]。上述文献中对中毒的定义有两个基本要素:接触(暴露)有毒物和疾病状态。所谓的疾病状态就必须有机体组织、器官的病理性改变和可观测到的临床症状与体征。而在目前各种环境镉污染突发事件过程中均没有在人群中观测到与所吸取毒物所致的疾病表,因此,此后在解决环境镉污染突发事件时,专业人员应慎用“中毒”来表述调查结果,应对媒体时也要注意防止媒体错用“中毒”的概念。1.2效应(effects)和反映(response)效应指个体接触一定剂量化学物质后引起的生物学改变(人体受危险因素损害限度)。反映指接触一定剂量化学物质后,表现某种效应并达成一定强度的个体在所测试人群中所占的比例(特定人群中多大比例受到某危险因素的伤害)[7]。“效应”概念明拟定位在个体的暴露后生物学改变情况,“反映”为某效应在群体中的发生率,常用发生率、反映率等方式表达。1.3联合反映率(co-prevalencerate)和人群临界浓度(populationcriticalconcentration)联合反映率指数项健康危害指标均达成鉴定值并且同时出现在同一受检者的例数与受检总人数之比[1],常用百分数表达。通常一组健康危害指标应涉及有害物体内负荷指标,组织、器官的病理受损指标和组织、器官功能受损指标。人群临界浓度指一组健康危害鉴定指标中各项指标的正常鉴定值。1.4毒物的吸取(poisonsabsorption)毒物或其代谢产物在体内超过正常范围,但无该毒物所致的临床表现,人体呈亚临床状态,称毒物的吸取[8]。毒物的吸取是职业卫生学概念,在环境卫生工作中使用不多。1.5观测对象(subjectundermedicalsurveillance)观测对象指长期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职业危害因素后,其临床表现和(或)实验室及特殊检查异常改变的性质和限度需要进一步临床观测或复查者,如血、尿中化学毒物含量超过可接受上限值或正常参考值,但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症状而未能确诊慢性职业病者[6]。在环境卫生学上,观测对象就是体内有害物负荷达成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