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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章程TOC\o"1-9"\h\uHYPERLINK\l_Toc8994序言PAGEREF_Toc89941HYPERLINK\l_Toc2569第一章总则PAGEREF_Toc25692HYPERLINK\l_Toc28819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PAGEREF_Toc288193HYPERLINK\l_Toc28075第三章学校基本制度PAGEREF_Toc280754HYPERLINK\l_Toc7407第四章学校的组织机构PAGEREF_Toc74075HYPERLINK\l_Toc12654第五章学生及校友PAGEREF_Toc1265412HYPERLINK\l_Toc2883第六章教职工工PAGEREF_Toc288314HYPERLINK\l_Toc32059第七章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PAGEREF_Toc3205916HYPERLINK\l_Toc6298第八章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PAGEREF_Toc629817HYPERLINK\l_Toc25496第九章附则PAGEREF_Toc2549617序言华中师范大学是在192023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2023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2023年,被拟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学校以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办学目的,以“以生为本、以师为先”为办学理念,以“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有特色的工科”为学科发展战略,以“忠诚博雅、朴实刚毅”为大学精神,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未来教育家以及推动国家、民族与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导者和精英人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办学目的,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中师大”,英文译名为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CCNU),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资举办,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教育部审批。第三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行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高等教育涉及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重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立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立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第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奉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第七条学校的校训为“求实创新、立德树人”。第八条学校建设“博学、博雅、博爱”的校园文化,积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第九条学校校徽涉及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华大”基本形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第十条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第十一条学校校歌为《华中师范大学校歌》,定稿于2023年6月。第十二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日。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三条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第十四条举办者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第十五条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第十六条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行教学活动,保证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