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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102542439A*(12)发明专利申请(10)申请公布号CN102542439A(43)申请公布日2012.07.04(21)申请号201010585848.7(22)申请日2010.12.14(71)申请人蔡显强地址515041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石炮台街道卫工路2号2座104房(72)发明人蔡显强(74)专利代理机构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44202代理人温旭(51)Int.Cl.G06Q20/00(2012.01)G06Q20/40(2012.01)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11页页说明书说明书44页页(54)发明名称一种支付系统及其支付方法(57)摘要一种支付系统包括用户终端、信息传递系统、指纹输入系统、金融系统以及指纹数据库,用户终端、信息传递系统分别与金融系统通过无线或有线的方式相联通,指纹输入系统与指纹数据库亦通过无线或有线的方式相联通,其中,所述用户终端包括共同容置于移动通讯设备中的用于记录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的金融服务终端和用于记录用户的个人通讯信息的移动通讯终端,个人通讯信息与相应的个人金融信息和/或指纹信息绑定,当金融服务终端与金融系统成功联通,并完成交易支付时,金融系统将交易完成信息反馈至移动通讯终端。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支付方法。本支付系统和方法既使用便利,又具有高度交易安全性,从根本上杜绝了盗用消费卡交易的现象。CN1025439ACN102542439A权利要求书1/1页1.一种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户终端、信息传递系统、指纹输入系统、金融系统以及指纹数据库,其中,用户终端、信息传递系统分别与金融系统通过无线或有线的方式相联通,指纹输入系统与指纹数据库亦通过无线或有线的方式相联通,其中,所述用户终端包括共同容置于移动通讯设备中的用于记录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的金融服务终端和用于记录用户的个人通讯信息的移动通讯终端,个人通讯信息与相应的个人金融信息和/或指纹信息绑定,当金融服务终端与金融系统成功联通,并完成交易支付时,金融系统将交易完成信息反馈至移动通讯终端。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传递系统安装于银行卡刷卡机或配有刷卡机的收银终端中。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金融服务终端为银行卡或具有银行卡功能的IC卡,所述移动通讯终端为手机卡。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个人金融信息包括用户身份信息、帐号信息、加密信息以及交易信息,所述个人通讯信息包括手机卡号及通讯记录。5.一种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对用户的个人通讯信息、个人金融信息以及指纹信息进行初始化设置并共同绑定;步骤2)将交易信息以及内置于移动通讯设备中的金融服务终端中的个人金融信息通过信息传递系统传送至金融系统;步骤3)进行指纹验证:(1)当指纹验证通过时,金融系统发出支付指令,扣取相应金融服务终端的交易金额,完成交易支付任务;(2)当指纹验证不通过时,中止支付任务;步骤4)金融系统将交易完成信息反馈至移动通讯终端。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3)中,进一步包括密码验证步骤:将输入的密码信息与初始设置的密码信息进行比对判定,(1)当密码验证和指纹验证均通过时,金融系统发出支付指令,扣取相应金融服务终端的交易金额,完成交易支付任务;(2)当密码验证或指纹验证不通过时,中止支付任务。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4)中,金融系统通过无线通讯网络将交易完成信息反馈至移动通讯终端。2CN102542439A说明书1/4页一种支付系统及其支付方法技术领域[0001]本发明涉及支付系统及其支付方法,尤指一种既使用便利,又具有高度交易安全性的支付系统及其支付方法。背景技术[0002]目前,虽然,银行卡的使用给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性和快捷性,但是,随着银行卡的普及,针对银行卡的高科技犯罪案件也在逐年上升,由于大部分银行卡中涉及的个人身份信息有限,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了这一缺陷,通过各种手段窃取或破解消费者的卡号和密码,以达到盗用消费、恶意透支现金的目的,给受害的消费者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0003]因此,提供一种既使用便利,又具有高度交易安全性的支付系统及其支付方法以解决上述问题实为必要。发明内容[0004]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既使用便利,又具有高度交易安全性的支付系统及其支付方法。[0005]为了实现上述发明目的,在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提供了一种支付系统,其包括:用户终端、信息传递系统、指纹输入系统、金融系统以及指纹数据库,用户终端、信息传递系统分别与金融系统通过无线或有线的方式相联通,指纹输入系统与指纹数据库亦通过无线或有线的方式相联通,其中,所述用户终端包括共同容置于移动通讯设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