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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的内涵、边界及法律规制【论文摘要】行政调查制度研究在我国不够系统和规范,特别是在行政调查的内涵和性质方面,学者间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行政调查理论对行政调查的内涵、边界及法律规制的界定有很大差异。笔者认为,行政调查是行政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并对行政调查的边界及法律规制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关键词】行政调查的内涵行政调查的边界法律规制一、行政调查的内涵(一)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调查概念的界定界定行政调查的概念是研究行政调查制度的前提。然而,关于行政调查,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在英美法等国家,行政调查往往被视为行政机关取得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一种辅助性的行政行为;在大陆法国家,行政调查往往被视为行政机关为作出有关行政行为(与其联系、决定的行政行为)搜集信息的一种程序活动,亦即一种程序性的行政行为。莫于川教授认为:“行政法上的调查是指行政主体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的活动。除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外,调查是行政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在启动行政程序之后、作出行政决定之前,依职权进行的收集资料、调取证据、查明事实的活动。”莫于川: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日本等国的学者对行政调查概念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作的收集资料的活动,是行政法中不可缺少的行政辅助手段。2、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获取有关证据或其他信息,依法向被调查人收集各种资料(文字、录像、口头)的行为。3、行政调查是对各种形态的行政机关对私人所为的各种情报收集活动的总称。4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进行信息了解、情报收集的行为。5、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使法律授予的权限时,为判断能否行使该权限而进行的事实调查或资料收集的活动。杨海坤、郝益山,《关于行政调查的讨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调查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认识,对行政调查的定位有争议,与相关概念区别不清,这就给行政调查制度研究的重大障碍。学界对行政调查的认识虽然不一,但是也取得了某些共同的认识。首先,行政调查的主体都认为是行政主体,但是对行政主体范围的认识却又有些不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调查的主体应该是广泛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仅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其次,行政调查的内容都认为是为行使职权或者做出行政行为时进行的信息、情报收集活动。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搜集活动,是行政程序的组成部分。(二)行政调查的性质1、国内外对行政调查性质的认识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的组成部分,然而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调查性质的认识也是不一致的,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行政调查看作是行政机关取得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措施,英国的行政法认为行政调查是行政程序上的一个步骤。英国的行政程序一方面要遵循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另一方面,制定法中又往往规定一些程序,其中最重要和使用最广的是调查程序。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大陆法系国家则往往将行政调查看作是行政机关为与其所联系、决定的行政行为收集信息的一种程序活动,即一种程序性的行政行为。参见皮纯协主编: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我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事实行为,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行政职权而作出的与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无关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权利义务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程序行政行为或中间行政行为。杨海坤、郝益山,《关于行政调查的讨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行政调查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而且广泛地存在于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活动中。把行政调查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研究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行政调查在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调查不会被其他行政行为吸收。第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程序法也将行政调查做出独立的规定,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第三,行政调查与人权保护密切相关,如果行政调查被其他行政行为吸收,那么就不需要研究行政调查与人权保护的关系了。王麟,《行政调查中权力的可能边界》,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报),2008年第6期。另外,有学者认为,行政调查是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意义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调查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不能仅关注静态的行政行为,还应重视对动态行政过程的考察,应从行政职能的实现方面来研究行政调查的性质。行政调查不是一个单一的、孤立的、静止的行为类型,而是一个不断运动、相互关联、具有承接性的动态过程,行政程序的每一个程序环节和阶段都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需要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则。行政调查是动态行政程序中的一个程序环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