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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海纳百川页码:第页共NUMPAGES10页第PAGE\*MERGEFORMAT10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0页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及省市关于“三项制度”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政策口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补充解释执行。按照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稳妥做好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严格长效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规范管理。“三项制度”对象特殊案例参照最新的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个案答疑进行界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月130元,其中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月15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范围,对农村独女户奖扶提前到55周岁享受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市财政出资为每人每月6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节育奖全覆盖根据省节育奖全覆盖精神及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精神,对政策内生育且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上环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结扎手术的家庭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或再婚家庭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2.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3.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是: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资格确认程序及要求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年龄界定:2021年度国家奖扶申报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即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2021年度奖扶扩面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55-59周岁,即1962年1月1日-1966年12月31日出生。以后年度按此时间顺延。资格确认程序:个人申报。凡本年度符合条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如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重新认定的,要重新进行申报。村级评议公示。村级评议由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