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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基本知识讲义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按照公司的安排,由我就合同管理的一些基本知识与大家进行交流。大家都知道,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一项相当复杂、繁重的工作,它始终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合同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风险防范与规避,同时,它又是创造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一、合同的实质内容1、合同的定义及名称合同是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又可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常见的使用名称有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等等。上述名称都叫合同,但其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同要看具体内容,即要看其是否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而言,作为继续磋商基础意向书、备忘录等只能表明双方准备订立合同的意向,因不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名称的确定除使用上述简单的通用的名称外,可以依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而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等。若需要对上述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可以根据合同标的物的种类在合同名称前加入限制性的语词,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商品车运输合同。在对合同名称的拟定上,已经考虑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标的物的种类后,不宜再加以限定或修饰,否则,合同名称就显得过于繁琐。(举例:比如“商品车全程转运装载及卸车配送合同书”:对以合同名限定为“商品车”并无不当,但用“全程”二字来限定合同名就没有必要,履行合同义务时是不是“全程”也不是靠合同名称来确定的,而应当看合同的具体条款,“转运装载及卸车配送”连用了四个动词,其实质是一种运输法律关系,该四种动作是运输行为的分解动作,是“慢镜头”,如此来限定合同名只能让人费解。又如“商品车铁路运输合同(武汉发车)”,在合同名称中使用括号而使该合同于其它合同构成区分,这样不够规范。)2、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合法,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起草、签订合同之前要对对方资格进行审查。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例如,自然人就不能成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主体。(举例:为加快施工进度,某水电站业主将约5000立方米的浆砌石挡墙工程直接发包给没有履约能力的自然人马某某,该人自行招兵买马,组织施工队伍,再行分包,马某某在该工程没有全部完成的情况下,将结算的绝大部分工程款席卷而逃,欠下大量债务,严重影响了项目进度和质量。而马某某所雇佣的工人以马某某没有承包建设工程资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业主单位支付马某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后法院裁定该业主单位支付马某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今后,公司的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我们一方面要防止与任何自然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与某些“皮包公司”签订有关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履行合同的主体和签订合同的主体要一致。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举例:一般情况下,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项目部、各科室等都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例如: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项目部等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部门,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