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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协议范文书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学校、学生监护人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二、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的管理行为存在过错的应根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学生监护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四、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特别是教育学生不私自到池塘、水库、溪流、蓄水池、河边等地方玩耍、戏水、游泳,不到高速公路、铁路上行走,不到建筑工地等危险的地方玩耍,不做违犯交通法规的行为,不乘坐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和不安全的交通工具,不携带管制刀具,不在野外玩火、用火,不进吧、歌舞厅、游戏室等营业性场所等。五、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是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是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是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是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围外发生的。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是地震、雷击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是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是学生自杀、自伤的;五是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是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七、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生投保的情况下,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理赔。九、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法律途径依法解决。事故的处理不得妨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通过任何非法手段和途径进行处理。十、此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此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有欠妥之处和未尽事宜,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年级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学校(公章)某某市涪陵区南沱镇焦岩小学校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第二篇:学生安全协议(:.ao.)书学生安全是学校的重中之重,学校也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个别学生仍然置安全于不顾,常常做出些不安全的事情,甚至引发伤害事故。为使安全防患于未然,以便引起学生的高度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202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学生的安全要靠家庭、社会、学校共同教育和管理,尤其要靠学生自己自觉遵守各项规则和学校的各项纪律。现将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的规定,通告家长,望家长按规定教育您的子女,确保学生的安全。学校特重申如下:一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202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如下几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