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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角下医疗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的解读论文导读::医疗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原那么。关键词:医疗过错证明责任分配,过错原那么过错推定,无过错原那么202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将医疗损害分为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和医疗产品损害。[1]在归责原那么上,明确了医疗技术损害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成立,原那么上适用过错原那么,有条件地适用过错推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原那么。医疗过错的有无是决定医疗损害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攸关诉讼的胜负。从外表上看,证明责任分配是提供证据责任〔行为责任〕的归属,而实际上是客观证明责任〔结果责任〕在当事人间的分配,更重要的这种责任的分配常常影响到诉讼结果。[①]因此,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过错条款进行深度解读,理解其立法价值选择,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一、分配医疗过错证明责任应当考虑的因素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对医疗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经过了《民法通那么》的原告承担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的被告举证,再到《侵权责任法》的修正,实质反映出立法者对诸多利益、价值权衡的结果。立法者考虑下文论述的各种因素,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价值判断,从而决定将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何方承担。〔一〕医疗行为的复杂性与固有风险医疗行为本质上的复杂性、危险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义务只能是一种方法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医方所负担的义务是诊疗行为本身法律论文,诊疗义务的抽象性表现为进行医学上认为适当的诊疗。由于人体机能的复杂性及患者行为的不可预测性所导致的诊疗行为的不确定性,使得在诊疗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个具体的诊疗行为,都不是能预定的,医护人员只能根据某个时间、某个局面的实际情况,选择、实施适当的诊疗行为。[2]诊疗行为的手段性,一般不能确保医疗行为必须发挥某种治疗效用或实现治疗结果。同时也应考虑到,正是因为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不可能具备医疗方面的专业知识,处于弱势的一方。并且作为重要证据的病历记载均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势力范围内,损害发生后,医方有充分的时间篡改证据,将对其不利证据销毁论文格式范文。因而,普通人对医疗行为的技术性无法清楚认识,欠缺举证能力。〔二〕医学的开展与本钱现有的医疗技术可实现局部治愈疾患的目的,但也存在一定的伤害性,作为医疗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患者,同时也是受益人。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简单地将所有医疗损害纠纷的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医方,实质是将医疗技术的高风险转嫁给医疗机构承担,将会导致临床医学的不开展和不作为,阻碍医学科学的健康持续开展。但是,医学开展的必要本钱、风险也不应由患者一方承担。如果将医务人员探索未知领域疾病而使患者遭受的损害或风险完全由患者承担,相对于整个社会和医学的开展,这对患者而言是个沉重的负担。〔三〕医患双方的公平性目前人类发现的疾病一共是4万余种,能够彻底治疗的只有6%左右,60%的疾病依靠人体自身免疫系统自愈,30%多的疾病是至今无法医治的。[3]每一患者主动求医时,其本身已罹患疾病;加之在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个体的差异、并发症,患者及其家属是否配合等因素,无法证明患者的病患无法治愈甚至恶化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还是医方的过错。所以,将所有情形下医疗损害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医方不能表达法律的公平与平等。立法者正是基于对上述因素的权衡,既考虑患者合法权益应有的补偿和救济,又兼顾医方的合法权益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开展,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过错规定了多元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详见下表〕。归责原那么患者的证明责任医方的证明责任过错责任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过错及因果关系过错推定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证明不存在过错无过错责任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证明患者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二、医疗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原那么上实行过错原那么,即被害人必须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方能成立。这也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如德国民法第282条规定债务人就履行不能不存在可归责的事由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该条不能类推适用于医疗事故诉讼。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