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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完善一、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履职面临的现实困难按照现行金融监管框架,金融管理职能主要由“一行三局”承担,而证券、保险行业在市、县的监管机构为空白,监管效率不足,形成监管真空;而银监在市、县的监管人员太少、监管力量太弱,其监管力度和监管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基层人民银行日常性监管手段不多,日常监管主要集中在金融统计、征信、账户、外汇管理等方面,较为突出的案例是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的检查,地(市)中支及支行没有检查权,必须先获得分行授权才能开展,处罚权更是集中在分行或总行;利率政策由人民银行制定,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限。此外,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是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条件,然而由于对证券、保险机构仅仅有一个协调机制,而没有监管职能,基层人民银行在对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少抓手。二、对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边界的诠释确定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边界,首先须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边界。主要应包括:一是地方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中央在各地的金融管理机关即“一行三局”服务,为当地金融机构服务,为当地的民众(即金融消费者)服务;二是地方金融管理。主要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准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退出、经营业务进行管理,同时履行风险救助责任;三是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四是支持金融创新;五是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在确定了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边界后,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边界,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不与银监、证监、保监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重叠、交叉的原则确定。具体应是:(1)贯彻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适时调查反馈货币政策实施效果;(2)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方法,加强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准入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合规合法经营;(3)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统计、支付结算、国库、征信、外汇、银行卡、反假币、反洗钱等金融业务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防范金融机构业务风险;(4)适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及稳健性现场评估,有效防范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及系统性金融风险;(5)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切实防范区域金融风险;(6)密切关注地方金融发展态势,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切实维护辖内金融安全与稳定;(7)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金融稳定协调工作机制,实行监管信息等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共享,促进地方经济金融协调稳健发展。三、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重点与方向(一)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为基层人民银行高效履职提供法律保障。一是建议尽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重点应对金融管理相关条文进行修改。首先要增加相关法律内容,将总行新“三定”方案中确立的相关金融管理职责写入人民银行法中。其次是要及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如“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报表和资料”,建议删除“银行业”三个字,应该是所有金融机构,而不仅仅限定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后是对相关具体执法检查处罚条款进行细化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检查处罚条款的可操作性。二是制定完善金融管理法规。尽快颁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法》、《信用法》、《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金融机构购并条例》、《金融清算条例》等,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三是建立中小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除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履行自身的职责外,还可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委托直接履行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二)强化金融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增强地方法人机构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加强金融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基层人民银行可在不违背“三定”方案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从现有执法职能部门中抽调高素质金融管理人员组建金融管理专职部门,负责金融管理日常工作。二是加强“一台两库”建设,即加强金融管理工作平台、金融管理信息库和金融管理人才库建设。三是加强金融管理制度建设。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金融管理法规,制定出台符合地方金融管理实际,以“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管理制度、办法、指引等。(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升整体监管效率。要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调整监管目标与重点。在监管目标的模式上,要完成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内部监管体系、外部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管体系三个部分。首先要加强自律性监管,即要筑牢金融从业人员自律、金融机构自律及协会自律三道防线;其次要加强专业性监管,培育独立且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其中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特别是要强化审计意见对金融监管的作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