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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页码9页/总页数NUMPAGES总页数9页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篇一各单位:经2017年7月21日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复旦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予以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复旦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若干环节要求》、《复旦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复旦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复旦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复旦大学关于推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复旦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特此通知。研究生院2017年8月22日篇二文件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复旦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相应的前置学历学位证书,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报到地点,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第四条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暂缓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在报到之日起2周内到校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提交暂缓报到申请的情形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第五条所在院系在新生报到时对其个人信息、录取通知书、前置学历学位等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新生获得研究生学籍。取得学籍的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入学教育并达到所在院系要求后,学校予以注册,发给校徽、学生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发现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一)违反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规定的;(二)录取通知书、考生个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二)参加支教、援外、援助西部计划等国家任务的;(三)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因第三项提出申请的,入学资格保留1学年。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学校不予批准。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学校不予注册,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第八条新生应当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届满前2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入学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时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学校不予批准入学。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入学申请,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第九条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由学校按当年研究生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内容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符合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一致;(四)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符合录取要求;(五)身心健康情况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六)身心健康状况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七)应转移到学校的学生本人档案已齐全;(八)报到手续已完备。复查时发现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取消学籍,予以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时发现违反第六项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休学。复查时发现未满足第七项、第八项的,新生应当在所在院系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所需材料,相关院系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程序。第十条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校历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研究生不得选、退课程,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不得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十一条研究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延期注册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