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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视阈下的国家软实力建设张晓璇2010年07月06日13:36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摘要:在法秩序规制下的国际社会中,硬实力由于受到国际法的制约而逐渐弱化从而使得软实力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得到了凸显。学者们对软实力的研究往往主要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而忽视了国际法的影响作用。事实上,软实力作用的凸显,其内容要素,作用方式都与国际法息息相关。国际法秩序、国际法价值以及国际法规范也都对软实力的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试从法律角度探索国际法与国家软实力的内在联系,以及应如何借助国际法规范的力量加强国家的软实力建设。关键词:软实力、国际法、国际法秩序、国际法价值冷战结束前后,随着军事冲突的缓和,国际社会重新回归国际法规范下的正常轨道,这使得人们开始将注意力转向非军事和经济领域,“软实力”(softpower,又译“软力量”或“软权力”)这一概念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曾经担任美国国防部负责国际安全的助理部长,后任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的政治家约瑟夫·奈通过一系列著作阐述了他对“软实力”的思考。他指出,美国政府动辄以导弹、炮舰“硬实力”相威胁、恫吓的做法会引起世界的不满,提出要“以软实力主导世界”,做“卑谦的强权”,也就是“通过吸引别人而不是强制他们来达到你想要达到的目的的能力”。越来越多的国际关系专家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国际政治力量可以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两种。“硬实力”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军事、经济等领域所具有的物质性力量,是通过“军事大棒”或“经济胡萝卜”来威胁、利诱别国“去干他们不想干的事情”;而“软实力”则是指一个国家在国家形象、文化魅力和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意识性力量,是通过吸引、同化、指引的方式,让别国“去干他们想干的事”。那么,看起来似乎虚无缥缈的“软实力”是怎样形成一种现实力量而在国际竞争中发挥巨大作用呢?国际法在这一过程中就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一、“软实力”论兴起于国际法制化进程之中冷战结束后,虽然直接的军事威胁已大大减弱,各国却面临比以往更为复杂的国际环境。在世界格局激变的推动下,国际社会经历了世界权力的重新分配以及“权力”性质的深刻变化。过去的几千年中,人们衡量国家权力的标准一直都是“硬权力”,即一定国家和社会的军事力量、经济实力以及其他有形物质力量。一个国家拥有的“硬权力”的多少,决定了该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该国国家利益的实现程度。冷战过程中,美苏之间也是以“硬权力”相抗衡。然而,结束冷战重拾国际法秩序的人们越发认识到,“国家要学会通过新的权力源泉来实现其目标”,而这种产生于国际法秩序中的“新的权力源泉”就是“软实力”。(一)国际法规范下的国际秩序中,硬实力的效果被弱化和平与发展是国际法规范下的国际秩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硬实力的使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作为国际法纲领新文件的《联合国宪章》开篇即明确指出,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在第2条第4款中又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即:“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可以说,正是“硬实力”的使用给人类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灾难促使人们去改变“丛林法则”支配下“以武力论高下”的世界秩序而创造一个“文明的世界”。《宪章》中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就是这一人类共同愿望的集中体现,在这一原则的约束下,军事力量这一“硬实力”在国际关系中的使用受到了严格的制约。然而,也有许多人质疑国际法的规范和调节作用,认为“法律不是孕育和平的土壤”。国际政治学家汉斯·摩根索所代表的现实主义者就主张:“国际政治的铁的法则是,法律义务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其认为,国家之间的战争是不能避免的,是否使用军事力量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规范作用是很有限的,仍不断发生的局部战争就是国际法“软法”性质的证明。事实上,这样的观点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虽然冷战结束后仍不时有局部战争爆发,看起来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并没有限制住国家“硬实力”的使用。但我们以历史的角度观察就会发现,国际法约束下的武力使用已经比以往大大减少了,因为“一个国家总不会承认自己侵犯了另一国的权利……诉诸战争的各国政府总是试图对其本国人民以至整个世界为这一战争进行辩护。”国际法虽然不能取代国家的权力和利益,但却是影响权力使用和利益概念的无法排除的重要因素。只有把国际法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作为伸张国际正义的法律依据,国际社会才会有序正常地维持和平与发展的态势。也正是由于《宪章》禁止使用武力等原则对“硬实力”使用的种种限制,才使